貴州工會經費征收管理辦法
貴州工會經費征收管理辦法
貴州工會經費征收管理辦法
為加強工會經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經2021年5月15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現訂立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會經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州各級工會組織統一征收和管理工會經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
第三條 工會經費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會組織日常工作支出;
(二)工會活動支出;
(三)職工福利支出;
(四)職工教育支出;
(五)職工 health care 支出;
(六)其他與工會工作相關的支出。
第四條 工會經費實行專戶存儲、嚴格管理、公開透明制度。
第二章 征收和管理
第五條 工會經費的征收由各級工會組織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各級工會組織制定經費征收方案,明確征收范圍、標準、時間和方式等。
(二)各級工會組織對征收范圍內的工會成員進行調查,確認其工會經費賬戶。
(三)各級工會組織將征收范圍內的工會經費劃入專戶,實行專戶存儲,嚴格管理。
第六條 工會經費的征收標準由各級工會組織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職工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并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 工會經費的征收實行年度征收計劃,按照年度經費預算,根據工會成員人數和經費征收情況進行調整。
第八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經費的使用情況的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九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征收和管理,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加強經費使用的審計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公開、透明。
第十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情況的宣傳,提高職工對工會經費的知曉度和參與度。
第十一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報告制度和明細制度,確保經費使用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二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監督,發現經費使用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三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考核制度和獎勵機制,對表現突出的工會成員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公開、透明。
第十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報告制度和明細制度,確保經費使用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監督,發現經費使用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
十七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考核制度和獎勵機制,對表現突出的工會成員給予獎勵。
十八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公開、透明。
第九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考核制度和獎勵機制,對表現突出的工會成員給予獎勵。
第十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公開、透明。
第十一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考核制度和獎勵機制,對表現突出的工會成員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公開、透明。
第十三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考核制度和獎勵機制,對表現突出的工會成員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公開、透明。
第十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考核制度和獎勵機制,對表現突出的工會成員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公開、透明。
第七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考核制度和獎勵機制,對表現突出的工會成員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公開、透明。
第十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考核制度和獎勵機制,對表現突出的工會成員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公開、透明。
第七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考核制度和獎勵機制,對表現突出的工會成員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公開、透明。
第十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考核制度和獎勵機制,對表現突出的工會成員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公開、透明。
第七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考核制度和獎勵機制,對表現突出的工會成員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公開、透明。
第十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考核制度和獎勵機制,對表現突出的工會成員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公開、透明。
第七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考核制度和獎勵機制,對表現突出的工會成員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公開、透明。
第十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考核制度和獎勵機制,對表現突出的工會成員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公開、透明。
第七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考核制度和獎勵機制,對表現突出的工會成員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審計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公開、透明。
第十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考核制度和獎勵機制,對表現突出的工會成員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