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科研項目監督管理辦法醫學科研項目監督管理辦法
醫學科研項目監督管理辦法
為加強醫學科研項目的監督和管理,保障醫學科研項目的公正、科學和有效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醫學科研項目的監督和管理,保障醫學科研項目的公正、科學和有效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醫學科研項目的監督和管理應當遵循公正、科學、有效的原則,保證醫學科研項目的質量和效果。
第三條 醫學科研項目的監督和管理由科研項目管理部門負責。科研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科研項目的監督和管理,確保科研項目的公正、科學和有效開展。
第四條 科研項目管理部門應當與科研項目申請人、評審專家、實驗室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方建立密切的聯系,了解科研項目的進展和實施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科研項目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條 科研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項目的評審和評估,嚴格按照評審和評估的標準和程序進行,確保評審和評估的公正、科學和有效。
第六條 科研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項目的監測和評價,及時發現和解決科研項目中存在的問題,保障科研項目的質量和效果。
第七條 科研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項目的管理和指導,確保科研項目的實施和運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保障科研項目的安全、可靠和有效開展。
第八條 科研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項目的信息公開和宣傳,及時公布科研項目的進展情況、研究成果和評估結果,方便科研項目申請人、評審專家、實驗室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方了解科研項目的情況。
第九條 科研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的監督投訴機制,及時處理和解決科研項目中存在的問題,保障科研項目的公正、科學和有效開展。
第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科學技術部、科技部、財政部、教育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科學技術部
202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