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管理辦法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為規范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管理,提高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和《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管理,提高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和《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交通運輸科研項目是指交通運輸領域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項目,包括交通規劃、交通建設、交通運輸安全、交通運輸管理等方面的科研項目。
第三條 交通運輸科研項目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領域科學技術的發展需求,符合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的要求,具有合理的科學意義和實際應用價值。
第四條 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的立項應當由交通運輸領域的科學技術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立項結果應當經過論證和公示。
第五條 交通運輸科研項目應當由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管理部門進行管理,包括項目規劃、預算、進度、質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第六條 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項目規劃,明確項目的內容、目標、期限、預算、人員、設備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條 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項目預算,包括項目經費、設備采購、人員工資、科研經費等方面的預算。
第八條 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項目進度計劃,明確項目的各個階段的任務和期限。
第九條 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項目質量管理計劃,包括項目的實驗計劃、數據分析計劃、論文撰寫計劃等方面的計劃。
第十條 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項目安全計劃,包括項目的實驗計劃、人員培訓計劃、設備維護計劃等方面的計劃。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項目進行評審,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保證項目的進展和質量。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的管理和監督,保證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的順利進行。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的國際合作和交流,提高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的創新能力。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