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中國信保地市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七年內必須異地交流
10月19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加強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地市級分支機構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旨進一步加強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下稱中國信保)地市級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全面提升其內部管理規范化、精細化程度。《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執行。
《通知》所指的地市級分支機構是指經監管機構批準,中國信保依法設立的,由所在地省級分公司管理且取得保險許可證的營業部。中國信保地市級分支機構應當配備必要數量的工作人員,其中主要負責人應當符合相應的任職資格條件,熟悉中國信保的職能定位、管理框架、業務模式、內控制度,具備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風險管理能力。
根據《通知》,中國信保應當建立健全地市級分支機構的履職回避制度、不相容崗位分離制度和強制休假制度,并完善內部檢查機制。地市級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異地交流,其中主要負責人七年內必須異地交流,異地交流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地市級分支機構的客戶經理五年內必須實現服務客戶的輪換。
《通知》還明確,中國信保應當建立與地市級分支機構業務風險特征、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匹配的風險管理模式和合規管理模式,賦予地市級分支機構風險合規條線足夠的管理權限、人力資源及其他資源保障。地市級分支機構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負責風險、合規管理,其任命、考核、薪酬等由上一級機構統一管理。
在數據方面,《通知》要求,中國信保應當實現地市級分支機構業務數據和財務數據的獨立核算,建立健全監管信息報告機制。地市級分支機構應當按時、準確向屬地監管機構報告監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經營數據、主要風險情況報告、內外部審計報告等。
與此同時,中國信保應當強化地市級分支機構內部監督,加強對地市級分支機構的內部審計,每三年至少開展一次地市級分支機構的內部審計,審計重點需與屬地監管機構提前溝通,審計結果及整改問責情況應當報告屬地監管機構。
《通知》還要求,中國信保地市級分支機構由屬地監管機構參照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相關要求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信保是由國家出資設立、支持中國對外經濟貿易發展與合作、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國有政策性保險公司,于2001年12月18日正式掛牌運營,服務網絡覆蓋全國。官網顯示,截至2022年末,中國信保累計支持的國內外貿易和投資規模超過7.06萬億美元,為超過28萬家企業提供了信用保險及相關服務,累計向企業支付賠款193.77億美元,累計帶動近300家銀行為出口企業提供保單融資支持超過4萬億元人民幣。根據伯爾尼協會統計,2015年以來,中國信保業務總規模連續在全球官方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中排名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