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工院校省級督導員評選管理辦法(試行)(技能督導員有什么用)
浙江省技工院校省級督導員評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技工院校教育督導工作,完善省級督導員評選管理機制,促進技工院校教育質量提高和內涵發展,根據國家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和技工學校教育督導評估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督導員是對技工院校的建設評估、教學教研、實訓實習、專業建設、課程改革、教育管理等工作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和指導,為學校有關教學政策、規定、措施的制定和教學質量目標實現提供參謀和指導的人員。
第三條 技工院校省級督導員評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章 評選條件
第四條 省級督導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熱愛技工教育事業,堅持原則、辦事公正、作風正派、實事求是、樂于奉獻、責任心強,有較高威信。
(二)熟悉國家和省職業教育、職業技能培訓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政策制度,具有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精通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一體化課程體系建設和一體化課程教學;在技工教育理論研究或實踐上有新的突破,在省內外有較大影響力;熟悉技能人才培養的規律和要求,在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等方面有一定研究;熟悉技工院校行政管理工作,在全省同行中有較高的知名度。
(四)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級職稱或高級技師以上職業資格,從事教育工作15年以上且有5年以上技工院校管理工作經歷的省級重點以上技工院校在職人員或專門從事技工教育研究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
(五)身體健康,能合理安排時間投入教育督導工作。
第三章 評選程序
第五條 省級督導員由各技工院校推薦,經設區市人力社保部門審核評議后,將人員名單及有關材料報送省職業技能教學研究所。省屬技工院校按屬地管理原則參加評選。
第六條 省人力社保部門對各設區市推薦的人選進行復審復核,通過復審復核的省級督導員名單在省人力社保廳網站上公示,公示期7天。評選結果由省人力社保廳公布。
第四章 督導工作主要內容
第七條 督導工作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學校執行國家辦學標準、工作條例及管理制度的情況。
(三)學校基礎設施、辦學條件、專業建設、文化建設、教學管理、學生管理、職業規劃指導及畢業生就業等情況。
(四)學校教師上崗資格、職業道德和相關待遇落實情況。
(五) 學生德、智、技、體、美等全面發展的教育教學實施情況。
(六)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學生實訓實習情況。
(七)學校承擔勞動預備制培訓任務和開展社會職業技能培訓情況。
(八)學校教研活動開展情況、一體化課程教學改革實施情況。
第五章 職權職責
第八條 省級督導員具有下列職權:
(一)對技工院校建設情況進行評估。
(二)列席被督導技工院校的有關會議。
(三)要求被督導技工院校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并匯報工作。
(四)對被督導技工院校進行現場調查和師生訪談。
(五)到學生實習單位、用人單位聽取了解對學校實習生、畢業生的評價意見。
第九條 省級督導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照督導內容和要求,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對被督導技工院校提出意見建議。
(二)對被督導技工院校或有關人員存在弄虛作假、不報實情行為的,及時指出并責令改正。
(三)探究、總結和推廣優秀的教育督導經驗和教學管理經驗。
(四)對技工院校建設與技工教育管理工作中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條 省級督導員由省人力社保部門實行聘任管理,并按照省人力社保部門的要求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省級督導員每三年推薦評選一次,三年期滿后稱號自行終止。
第十二條 省級督導員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濫用職權的,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建議學校及主管部門給予處分,并撤銷其省級督導員稱號。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社保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