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您相關!舟山網格化服務管理立法征求您的意見(舟山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
網格化服務管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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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網格化服務管理,完善基層治理機制,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將《舟山市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列入了立法工作計劃,現已完成草案送審稿起草,進入市司法局立法審查階段。
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提高立法質量,歡迎廣大市民、社會各界人士在2022年7月28日前對
該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建議在郵件或主題中署名并提供聯系方式,便于加強意見深入溝通交流、收悉意見采納情況、參與后續相關政府立法活動。
通訊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號市行政中心東2號樓6樓市司法局立法處,郵政編碼:31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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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規范網格化服務管理,完善基層治理機制,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效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網格化服務管理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相關定義)
本條例所稱網格,是指在村(社區)及其他特定服務管理區域之內劃分的全面覆蓋所轄空間、組織、人群,綜合集成治理事項、資源、力量等要素的基層服務管理單元。
本條例所稱網格化服務管理,是指在黨組織領導下,在基層設置網格,運用數字化技術等手段,做好網格內的黨的建設、綜合治理、政策法規宣傳、社會保障、應急管理、便民服務、合法權益維護等項工作。
第四條(基本原則)
網格化服務管理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
第五條(主管部門)
市、縣(區)黨委領導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市、縣(區)指定的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網格化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和制定網格化服務管理政策,組織、協調、指導、監督、考評本轄區內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部門職責)
信訪、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氣象、大數據以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各職能部門應明確網格工作負責人和聯系人,在網格化主管部門組織下定期召開工作聯席會議,研究部署相關工作,共同處置跨部門的復雜疑難網格反映事件。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協助做好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七條(鄉鎮職責)
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領導本轄區內的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網格化服務管理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網格長、專職網格員、兼職網格員、網格指導員和包聯人員的選任、管理、培訓、考核;
(二)執行網格事務準入標準和政策;
(三)健全社會治理綜合指揮機構;
(四)辦理基層智治綜合應用平臺流轉交辦的工作事項;
(五)組建網格特色服務團隊;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村社區職責)
村(社區)負責本村(社區)的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積極發動和組織村(居)民共同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九條(黨建引領和社會參與)
堅持黨建引領,推進網格化服務管理的舟山品牌打造,建立村(社區)、網格、微網格(樓道、樓棟)治理體系。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鼓勵和支持網格成立特色服務團隊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公益創投等方式,培育引導社會組織實施網格化服務項目。
第十條(宣傳教育)
市、縣(區)網格化主管部門、各職能部門和單位、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宣傳和教育工作,引導社會各方積極配合、主動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
第二章 網格和網格化服務主體
第十一條(網格內涵范疇)
網格分為綜合網格、專屬網格。
綜合網格是指在城市社區以居民小區、居民小組、樓棟、路街等為基本單元,在農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組或者一定數量住戶為基本單元劃分的網格。
專屬網格是指以產業園區、企事業單位等為基本單元劃分的網格。商務樓宇、商圈市場等根據實際情況可單獨劃定為專屬網格。以船只編組、水產養殖海域或相對固定的海上生產作業區域為基本單元劃分的網格,可以組建海上專屬網格。
第十二條(網格劃分辦法)
縣(區)網格化主管部門根據地域面積、人口分布、產業布局、社會發展等因素的要求制定網格劃分具體辦法。
綜合網格一般按照每個網格覆蓋三百至五百戶標準設置,專屬網格一般按照產業園區規模、實際工作需求等情況單獨劃分。在科學劃定網格基礎上,可以設立微網格,一般覆蓋五十至八十戶。
鄉鎮(街道)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網格劃分,網格的劃分和調整情況應當及時報市、縣(區)網格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網格化服務管理主體)
網格化服務管理主體應當由網格長、專職網格員、兼職網格員、網格指導員及其他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的相關主體組成。網格長、專職網格員、兼職網格員、網格指導員配備和調整等事項的具體辦法,由縣(區)網格化主管部門制定。
(一)網格長對所屬網格工作負總責,統籌協調各類人員、事務,帶領網格團隊開展網格服務管理,由村(社區)干部擔任。
(二)專職網格員具體從事所在網格的服務管理工作。綜合網格專職網格員由縣(區)按有關規定統一公開招聘。專屬網格的網格員由專屬網格責任單位確定專人擔任。
(三)兼職網格員協助網格長、專職網格員做好網格服務管理工作。兼職網格員一般由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調解員、村(社區)黨員、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組長、樓棟長以及各類志愿者等人員擔任。
(四)網格指導員負責指導、督促、協調、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一般由包聯下沉到村(社區)的鄉鎮(街道)機關干部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包聯干部擔任。
(五)鼓勵和支持鄉鎮(街道)組織轄區內有特長的居民、黨員干部、物業企業人員、社會組織、志愿者或個體工商戶等組成其他網格服務團隊,為群眾提供自治服務、公益服務、專業服務等。
其他網格服務團隊在提供相關專業服務時,可與被服務人協商后收取必要的費用。
第十四條(行為禁止)
網格化服務主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推諉塞責;
(四)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或者故意刁難服務管理對象;
(五)其他違法和違反有關網格化服務管理規范的行為。
第十五條(信息公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主要活動場所或者顯著位置公布以下內容:
(一)網格、微網格名稱及其區域范圍;
(二)網格長、專職網格員等姓名和聯系方式;
(三)網格服務管理工作監督舉報電話。
網格名稱、區域范圍和網格員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縣(區)網格化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接受單位和個人對網格員的投訴、舉報,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章 網格聯動與協同共治
第十六條(網格工作事項)
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政策法規宣傳。宣傳黨的創新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等,引導社會公眾自覺遵紀守法,倡導文明新風。
(二)源頭信息采集。全面采集上報網格內人口、家庭、單位等基礎信息,及時了解掌握社情民意,錄入信息系統并及時更新。
(三)矛盾前端化解。全面排查網格內各類信訪、矛盾糾紛和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隱患,第一時間予以化解或上報,維護和諧鄰里關系。
(四)風險感知報告。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對網格內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治安等風險隱患開展排查,第一時間予以處置或上報,普及相關安全防范知識,及時發布安全預警信息。
(五)服務凝聚群眾。常態化聯系走訪群眾,幫助解決群眾困難訴求,及時掌握網格內村(居)民的狀況,對特殊困難群體加強人文關懷和幫扶等,對困難群眾提供協辦、代辦、代跑等便民服務。
(六)應急快響處置。對自然災害、疫情、群體性事件、安全生產事故等突發事件,第一時間發現報告,同時啟動微網格應急響應機制,并協同有關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七)承接協同事項。立足網格職能,落實各級網格化主管部門交辦的事項和任務。
(八)落實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決定通過網格開展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網格事項發布)
市、縣(區)網格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條例規定制定工作事項清單,向社會公布并動態調整。
對需要調整的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市、縣(區)網格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評估審核的意見,對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進行調整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網格事項準入、執行和退出)
納入網格化服務管理的事項應遵循準入、執行和退出規定。
(一)網格事項準入。各級各有關部門需納入網格化服務管理的事項均應事先向同級網格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方可納入網格化服務管理。任何單位或組織未經審定不能直接安排網格員協助、代辦相關工作。
(二)網格事項執行。凡納入網格常態化服務管理的事項,業務部門應配備專門的人員力量進行業務指導、提供信息技術支持和工作監督等,并遵循“費隨事轉”的原則,加強工作經費保障。
臨時納入網格化服務管理的事項,應當設置時效。
(三)網格事項退出。因情勢變更需退出的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應由業務主管部門報同級網格化主管部門備案。
業務主管部門未履行納入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業務指導、監督和經費保障等職責的,由市、縣(區)網格化主管部門報請同級黨委政府,對該事項作退出處理。
第十九條(網格事項辦理)
納入網格化服務管理的事項應按規程進行辦理。
(一)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基層智治綜合應用平臺、網格員等提出網格化服務管理需求。通過網格員提出的服務管理需求,應當錄入基層智治綜合應用平臺。
(二)網格員應當開展日常巡查走訪,了解掌握社情民意,及時處理矛盾問題。網格員發現本轄區內屬于網格服務管理事項的相關訴求、問題隱患,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并將處置結果錄入基層智治綜合應用平臺;不能解決的,應當通過基層智治綜合應用平臺或者其他途徑上報。
(三)對網格排查上報事項,村(社區)做好梳理匯總,鄉鎮(街道)根據事項性質和管理權限實施協調解決,對無法解決的實行任務流轉,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對交辦的服務管理需求應當及時辦理,并通過基層智治綜合應用平臺反饋辦理情況。
(四)網格事項受理、梳理匯總、任務流轉、事項辦理和結果反饋等程序、時限,由市網格化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條(網格化聯動與管理)
加強網格化服務管理與城市小區黨支部、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工作互動,構建服務管理共享機制。
網格員按照網格工作事項開展工作時,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網格員正常履職。
第二十一條(海上網格運行機制)
建立海上專屬網格陸海統籌運行機制。海上專屬網格服務管理團隊由相關職能部門、行業協會等共同參與組成,并明確專人為網格員。
海上網格在相關職能部門指導下開展對養殖地、漁船、漁民等服務管理,處置涉海糾紛、排查矛盾隱患、處置應急事件等。
第二十二條(數字化建設和應用)
把數字化技術、思維和認知全面導入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一)市、縣(區)網格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基層智治綜合應用平臺,作為開展網格化服務管理的數字化平臺。
(二)市、縣(區)網格化主管部門應當協同政府職能部門加強網格化服務管理的數字化建設,創新數字技術在網格工作中的場景應用。
(三)市、縣(區)及有關職能部門、鄉鎮(街道)應當建立健全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立和實施信息使用管理分級準入授權制度,確保數據及服務管理對象個人信息安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經費保障)
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經費由縣(區)人民政府統籌保障,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十四條(網格員管理和薪酬)
專職網格員納入社區工作者隊伍管理,享受社區工作者相應待遇,其他類型網格員可以按照規定發放適當工作補貼。
由村(社區)專職干部和專職社區工作者擔任的專職網格員,應按落實雙線職責的要求,在基本薪酬報酬基礎上,可按工作任務、現實表現、考核情況等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五條(保障保險)
專職網格員享有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保障待遇。
鼓勵鄉鎮(街道)為網格員執行職務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
第二十六條(工作配備)
縣(區)網格化主管部門應當統一網格員標志標識,為網格員配備必要的工作裝備。
第二十七條(職業培訓)
市、縣(區)應當建立健全網格員職業技能培訓機制。開展網格員服務管理專業技能和業務培訓,提高網格員的綜合素質和水平。
第二十八條(考評表彰)
市、縣(區)網格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權責對應、公平公開的原則,對網格工作進行考核評估。
市、縣(區)、鄉鎮(街道)對在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規定給予表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國家機關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網格員責任)
網格員因履行職責,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法律責任。網格員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第三人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網格員及其近親屬實施人身侵害、造成財產損害的,由公安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網格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功能區管委會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丨舟山市司法局
見習編輯丨任逢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