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鄉縣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指導員管理暫行辦法(二)(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專職黨建工作指導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條 建立請銷假制度。黨建工作指導員每月在派駐單位工作不少于3天,不能按規定時間工作的,要事先向派出單位報告批準,假期結束后要及時銷假。
第十一條 建立工作報告制度。黨建工作指導員每次到派駐單位工作前,應向派出單位報告;工作期間,要撰寫工作日志,每半年對工作進行一次小結,經常向派出單位報告有關情況;對派駐單位和本人的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 建立工作督查制度。派出單位要及時了解掌握派駐工作進展情況,督促黨建工作指導員切實履行職責,指導幫助他們開展工作。要經常向派駐單位了解黨建工作指導員開展工作等情況,派出單位要抽查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黨建工作指導員要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派駐期間不得在派駐單位領取任何報酬,不得在派駐單位報銷應由本人承擔的費用,不得接受派駐單位宴請和饋贈等。
第十四條 派駐黨建工作指導員以2年為一個周期。黨建工作指導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當調整:因身體原因,確實不能工作的;因工作能力原因,確實不適應工作的;因工作崗位變動等原因,不宜再開展工作的。調整黨建工作指導員,應由派出單位根據本人申請或實際情況提出意見,并報縣委組織部批準。黨建工作指導員調整后,由派出單位重新選派。派駐單位出現注銷、關停等情況的,派出單位應及時報告縣委組織部,重新確定派駐單位。
第五章 考核獎懲
第十五條 黨建工作指導員駐企工作情況每年考核1次,由縣委組織部統一部署,制定考核辦法,并委托派出單位具體實施。
第十六條 黨建工作指導員工作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由派出單位經考核后提出意見,報縣委組織部同意。考核結果應向黨建工作指導員本人反饋,以適當方式在派駐單位公示。
第十七條 派出單位要把黨建工作指導員年度考核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干部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等次為“不稱職”的黨建工作指導員,當年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不得定為“優秀”或評為先進。
對表現突出、工作成績明顯的黨建工作指導員,可采取適當方式進行表彰;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對出現違紀行為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