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費和黨建活動經費的區別是什么,哪些情況可以用呢(黨費與黨建活動經費的區別)
一、黨費
1、執行文件
《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黨費工作的通知》(組電明字〔2017〕5號)。
2、經費來源
黨費是黨員向黨組織交納的用于黨的事業和黨的活動的經費,來源于黨員。
3、使用原則
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要嚴格履行黨費使用審批手續,堅持勤儉節約原則,精細合理使用黨費。
4、適用對象
黨費適用于黨的各級組織,涵蓋范圍最廣。
5、使用范圍
中組發〔2008〕3號文件規定,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五項基本用途):
01培訓黨員。
0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
0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
0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
0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黨費使用的情況其實并不少
同時,組電明字〔2017〕5號文件規定,在遵循黨費使用五項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體使用項目可以從黨費中列支(6個方面,18種費用):
01教育培訓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基層黨務工作者所產生的住宿費、伙食費、交通費、師資費、場地費、資料費、門票費、講解費等。
02開展“三會一課”、創先爭優、黨組織換屆以及黨內集中學習教育所產生的會議費等。
03黨內表彰所需費用。
04修繕、新建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為活動場所配置必要設施等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05編印黨員教育培訓教材和印制入黨志愿書、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黨員證明信、流動黨員活動證、黨費證、黨員檔案等所產生的工本費,以及購買黨徽黨旗等費用。
06黨費財務管理中發生的購買支票、轉賬手續費等相關費用。
二、黨建活動經費
1、執行文件
《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7〕324號)。
2、經費來源
財政資金。
3、使用原則
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統籌使用財政資金和黨費,結合黨建工作要求和機關工作實際,按年度編制計劃,實行審批備案管理。
4、適用對象
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5、使用范圍
財行〔2017〕324號文件規定,黨建活動經費支出項目包括:租車費、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費、住宿費、場地費、講課費、資料費和其他費用。
01租車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需集體出行發生的租車費用。
02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發生的城市間交通支出。
03伙食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04住宿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05場地費是指用于黨建活動的會議室、活動場地租金。
06講課費是指請師資為黨員授課所支付的費用。
07資料費是指為黨員學習教育集中購買的培訓資料費用。
黨建活動經費按支出項目,分別執行下列標準:
01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按標準執行;個人不得領取交通補助。
02伙食費,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在差旅費伙食補助費標準內據實報銷;一天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費不超過40元;個人不得領取伙食補助。
03講課費,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有關標準執行。
04租車費,大巴士(25座以上)每輛每天不超過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輛每天不超過1000元;租車到常駐地以外的,租車費可以適當增加。
05場地費,每半天人均不得超過50元。
06資料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經批準后據實報銷。
《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黨費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黨費收繳工作專項檢查中清理收繳的黨費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上級黨組織要向黨支部撥付一定數額的活動經費,支持黨支部訂閱黨報黨刊、開展支部主題黨日、創先爭優等活動。今年以來,一些地方和單位來電,就黨支部如何使用上級黨組織從黨費中劃撥的活動經費(包括補交黨費)問題進行政策咨詢。下面是中組部答復意見的主要內容:
(一) 要遵循黨費使用五項基本用途
黨支部使用上級黨組織劃撥的活動經費,要遵循黨費使用五項基本用途,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黨費工作的通知》規定的使用項目規范使用。
(二) 活動經費須經集體討論決定
黨支部使用上級黨組織劃撥的活動經費須經集體討論決定,不能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開展主題黨日、創先爭優等活動,一般應召開支委會研究制定活動方案,報上級黨組織同意后組織實施。同時,要定期向本支部黨員公布上級黨組織劃撥的活動經費使用管理情況。
(三)應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
黨支部活動經費的開支,應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執行相關的財務制度。報銷費用時,原則上需提供規范的財務票據和憑證。特殊情況下,確實無法取得財務票據和憑證的,如開展支部活動購買工作簡餐、礦泉水,看望慰問生病住院黨員購買果籃、鮮花,悼念去世黨員購買花圈、挽聯等不能取得財務票據和憑證的,可由經辦人員出具情況說明,黨支部書記對支出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把關并簽字,按程序審批后,將情況說明代作原始憑證。
(四)要嚴格遵循黨費使用和財務管理相關規定
黨支部使用黨費新建(修繕)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等,要嚴格遵循黨費使用和財務管理相關規定,不得予以變通。
來源:七一網(中共重慶市委黨建門戶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