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物業管理條例
河南物業管理條例
一、總則
1.1 目的
為了維護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1.2 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河南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1.3 定義
物業管理是指對建筑物、場所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物資等進行維護、管理、修繕和保養,保障安全和暢通,提高服務水平的活動。
二、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
2.1 業主
業主是指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按時支付物業服務費用;
(2)維護建筑物、場所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物資的安全和暢通;
(3)配合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
2.2 物業管理公司
物業管理公司是指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公司。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提供必要的服務;
(2)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承擔物業管理費用;
(3)保護業主、建筑物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三、物業服務
3.1 物業服務內容
物業服務的內容應當包括下列方面:
(1)物業管理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2)建筑物、場所的安全維護;
(3)公共秩序的維護;
(4)其他物業服務。
3.2 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承擔。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用。
3.3 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由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協商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物業服務費用的負擔;
(2)物業管理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責任;
(3)物業服務期限;
(4)其他約定事項。
四、業主委員會
4.1 業主委員會的組成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的人員組成。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
(2)監督物業服務合同的執行;
(3)協助業主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
4.2 業主委員會選舉
業主委員會應當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人員進行選舉。選舉結果應當告知業主。
四、其他規定
5.1 名詞解釋
(1)建筑物、場所:指房屋、建筑物、場所、設施等。
(2)附屬設施、設備、物資:指建筑物、場所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物資。
(3)其他:指其他相關的詞語。
五、附則
6.1 本條例實施前,河南省政府應當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
6.2 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之前制定的相關管理措施不再執行。
六、結論
河南物業管理條例的制定,旨在加強物業管理活動,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合法權益,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