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河南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河南物業管理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政府于2016年12月15日頒布的一部地方性法規,旨在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提高物業管理水平,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
該條例共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主和物業管理
第三章 物業管理公司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管理工作,提高物業管理水平,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購買并擁有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所有權的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由業主或者物業管理公司按照約定,對房屋或者建筑物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 河南省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工作。
河南省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行政管理工作。
河南師范大學負責物業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條 業主應當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明確物業管理事項。
第六條 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遵守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遵守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
(四)按時支付物業管理費用。
(五)維護房屋和建筑物的整潔、安全和有序。
(六)協助物業管理公司履行物業管理職責。
第七條 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房屋和建筑物的維修、養護、管理等進行檢查、監督。
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二、業主和物業管理
第十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承擔房屋和建筑物的維修、養護、管理等責任。
第十三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物業管理費用。
第十四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房屋和建筑物的結構、安全。
(二)擅自改變房屋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質。
(三)非法占用房屋和建筑物的場地。
(四)非法入侵房屋和建筑物。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的行為。
三、物業管理公司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公司是物業管理活動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合法的物業管理資質。
(三)熟悉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四)具有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當與業主和物業管理人員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物業管理事項。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做好物業管理工作,提高物業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當與業主和物業管理人員定期進行溝通,及時解決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加強對房屋和建筑物的維修、養護、管理等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房屋和建筑物的安全、整潔、有序。
四、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河南省房地產管理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監管,確保物業管理活動依法規范進行。
第二十一條 業主、物業管理人員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檢查、監督,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保障房屋和建筑物的安全、整潔、有序。
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下列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一)業主違反前款規定,擅自改變房屋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質或者非法占用房屋和建筑物的場地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二)業主違反前款規定,破壞房屋和建筑物的結構、安全,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質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三)業主違反前款規定,非法入侵房屋和建筑物的,由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賠償損失;
(四)業主違反前款規定,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六、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業主,是指購買并擁有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所有權的人。
(二)物業管理,是指由業主或者物業管理公司按照約定,對房屋或者建筑物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的活動。
(三)管理和監督,是指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房屋和建筑物的安全、整潔、有序。
(四)法律責任,是指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
(五)其他,是指本條例未涉及的其他事項。
第三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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