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技術船舶科研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高技術船舶科研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高技術船舶科研項目的管理,提高科研項目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和《船舶工業科技發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高技術船舶科研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一、定義
高技術船舶科研項目是指利用高科技手段和先進工藝技術,對高技術船舶進行設計、制造、測試和維修等方面的研究項目。
二、目的
本項目的目的是提高高技術船舶的技術水平,提高船舶的市場競爭力,促進船舶工業的健康發展。
三、范圍
高技術船舶科研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船舶設計研究項目;
(二)船舶制造項目;
(三)船舶測試項目;
(四)船舶維修項目;
(五)其他與高技術船舶科研項目相關的項目。
四、項目管理
1.項目管理機構
本項目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當由船舶工業主管部門或者船舶研究機構負責。
2.項目申請
本項目的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科研實力和技術能力;
(二)具有合理的研究目標和技術方案;
(三)具有足夠的科研資金和設備。
3.項目申請程序
(一)項目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項目申請報告;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項目技術方案和科研計劃;
(4)項目資金和設備需求計劃。
(二)項目申請應當由項目管理機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向船舶工業主管部門或者船舶研究機構提交項目申請。
(三)項目申請結果應當由項目管理機構及時通知申請人。
4.項目評審
項目評審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客觀的原則,對項目的可行性、技術方案、科研計劃、資金和設備需求計劃等方面進行評審。
五、經費管理
本項目的經費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標準進行管理,不得亂花亂葬。
六、其他規定
本管理暫行辦法由船舶工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高技術船舶科研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技術船舶科研項目的管理,提高科研項目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和《船舶工業科技發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船舶設計研究項目;
(二)船舶制造項目;
(三)船舶測試項目;
(四)船舶維修項目;
(五)其他與高技術船舶科研項目相關的項目。
第三條 本項目的管理機構應當由船舶工業主管部門或者船舶研究機構負責。
第四條 本項目的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科研實力和技術能力;
(二)具有合理的研究目標和技術方案;
(三)具有足夠的科研資金和設備。
第五條 本項目的申請應當由項目管理機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向船舶工業主管部門或者船舶研究機構提交項目申請。
第六條 項目申請結果應當由項目管理機構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本項目的經費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標準進行管理,不得亂花亂葬。
第八條 本管理暫行辦法由船舶工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章 項目管理機構
第九條 本項目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當由船舶工業主管部門或者船舶研究機構負責。
第十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負責項目的申請、評審、實施、驗收和記錄等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詳細的項目計劃,明確項目任務、目標和進度安排,并定期向船舶工業主管部門或者船舶研究機構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二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項目檔案,記錄項目申請、評審、實施、驗收和記錄等相關信息,并定期銷毀。
第三章 項目申請
第十三條 項目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項目申請報告;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技術方案和科研計劃;
(四)項目資金和設備需求計劃。
第十四條 項目申請應當由項目管理機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向船舶工業主管部門或者船舶研究機構提交項目申請。
第十五條 項目申請結果應當由項目管理機構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 項目評審
第十六條 項目評審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客觀的原則,對項目的可行性、技術方案、科研計劃、資金和設備需求計劃等方面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