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社會組織“入口關”!青島出臺辦法,加強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
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7月8日訊 為進一步理順社會組織黨建工作體制,做好社會組織負責人特別是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審核工作,8日,市委社會工作部、市民政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聯合印發《青島市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辦法(試行)》,制定10條辦法,從制度層面抓住抓好“關鍵少數”,確保社會組織健康規范高質量發展。
明確適用范圍。《辦法》明確,在市級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以及上級按照有關規定下放的實行黨建屬地化管理的社會組織均適用本辦法。在重點抓好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審核的同時,對其他社會組織負責人也統籌進行政治審核。明確要求區市要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審核辦法做好區市級社會組織負責人審核工作。
理順黨建工作體制。《辦法》規定,脫鉤后的行業協會和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由社會組織綜合黨委承擔黨建工作機構職責,脫鉤后的商會由非公有制企業綜合黨委承擔黨建工作機構職責,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由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承擔黨建工作機構職責,上級按有關規定下放實行黨建屬地化管理的社會組織由屬地黨組織承擔黨建工作機構職責。
規范任職資格。《辦法》制定負責人人選資格負面清單。要求存在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及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有個人責任且未滿三年等7種類型不得擔任負責人。同時要求擬任負責人提供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及個人、企業信用報告,作為審核重要參考。
規范聯合審核流程。建立社會工作部、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組織人事、民政部門、行政審批部門、法院、檢察院、工業信息化部門、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信、生態環境、稅務、市場監管、征信管理等部門參加的聯合審查工作機制。明確社會組織新申請成立、換屆或屆中調整的,應當在履行民主選舉30日前,將負責人候選人名單提請進行聯合審查,并報經社會工作部終審確認。終審結果由社會工作部反饋黨建工作機構和行政審批部門后,黨建工作機構通知社會組織進入民主選舉程序,行政審批部門依法辦理登記事項。(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劉佳旎)
責任編輯:岳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