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試行)(西安市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試行))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對社區工作者的管理,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區工作者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基層治理的重要論述和對內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緊緊圍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為民服務,堅持專業化方向,堅持激勵和約束并重,著力打造政治堅定、素質優良、敬業奉獻、結構合理、群眾滿意的社區工作者隊伍,為加強和完善社區治理提供堅實人才支撐。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工作者,是指在社區從事黨建、治理、服務工作的全日制專職工作人員,主要包括社區黨組織成員、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中的專職人員(以下簡稱社區“兩委”專職成員)和社區專職工作人員。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社區工作者相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年度預算。
第二章 選任招聘
第五條 社區工作者按照每萬城鎮常住人口18人的標準配備,實行總量控制、動態調整,其中社區“兩委”專職成員的人數應當符合有關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盟市黨委社會工作部門負責核定所轄每個旗縣(市、區)配備社區工作者的總量。每個社區配備社區工作者的人數,由旗縣(市、區)黨委社會工作部門提出,報旗縣(市、區)黨委和政府批準,并報盟市黨委社會工作部門備案。
第七條 社區“兩委”專職成員按照有關規定產生。注重從優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中培養社區“兩委”專職成員后備力量。
第八條 招聘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由盟市或者旗縣(市、區)統一組織,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發布招聘公告;
(三)組織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進行筆試與面試;
(五)體檢;
(六)考察;
(七)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
由旗縣(市、區)組織招聘的,招聘方案應當經盟市黨委社會工作部門審核后,報盟市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第九條 應聘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樹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年齡一般在40周歲以下;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履行職責所需要的身心素質、工作能力;
(五)符合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政治素質好、服務能力強,在群眾中有較好口碑的本社區黨員、居民志愿者、退役軍人、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業主委員會成員應聘的,經街道(蘇木鄉鎮)推薦,可以適當放寬年齡和學歷要求。
第十條 招聘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下列人員:
(一)持有國家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二)社區工作急需緊缺的專業人才;
(三)本辦法實施前在崗的專職網格員等專職人員。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社區專職工作人員:
(一)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者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
(二)編造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和信息,反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三)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
(四)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開除軍籍、開除公職;
(五)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六)有不適合從事社區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街道(蘇木鄉鎮)應當與招聘的社區工作者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職責要求、工作條件、試用期、合同期限以及解除合同情形、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章 權責和保障
第十三條 社區“兩委”專職成員應當按照有關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圍繞鞏固黨的執政基礎、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增進群眾福祉開展工作,切實做好組織、宣傳、發動、服務群眾的工作,教育引導各族群眾感黨恩、聽黨話、跟黨走。
第十四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執行社區“兩委”的決定,協助社區黨組織開展工作,協助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做好與社區居民相關的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及時收集、上報、處理社區居民反映的問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居民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社區工作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職業保障;
(二)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三)參加崗位培訓;
(四)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社區工作者薪酬參照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確定,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定期動態調整,具體標準由盟市黨委社會工作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制定。
社區工作者薪酬待遇和管理經費由盟市、旗縣(市、區)兩級財政分擔,自治區通過轉移支付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 旗縣(市、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社區工作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八條 對參與完成重大任務、抗擊自然災害、應對突發事件的一線社區工作者,可以按照規定給予適當工作補助。
第十九條 支持社區工作者參加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考試和評審,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相應職業資格津貼。
第二十條 各級黨委應當加強對社區工作者的培訓,培訓工作由黨委組織部門會同黨委社會工作部門實施。
旗縣(市、區)每年至少對社區黨組織書記、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培訓1次,對其他社區工作者每3年輪訓1次。社區黨組織書記、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每年參加社區工作專門培訓累計不少于56學時,其他社區工作者每年參加社區工作專門培訓累計不少于40學時。新選聘的社區工作者上崗前應當接受不少于24學時的集中脫產培訓。
培訓應當以提升社區工作者政治素質和履職本領為重點,優化培訓課時設計,注重利用網絡平臺開展線上培訓,切實增強社區工作者服務群眾意識和解決問題能力。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持續深化拓展為基層減負工作,建立健全社區工作事項準入機制和動態調整機制,規范社區組織的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加強對政務應用程序、政務公眾賬號、工作群組的規范化管理,讓社區工作者有更多時間、精力為居民群眾服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將社區作為行政執法、拆遷拆違、環境整治、城市治理、招商引資、安全生產等事項的責任主體,工作中需要社區協助的,社區工作者應當積極配合。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黨委社會工作部門應當會同黨委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崗位等級序列設置辦法,建立健全社區工作者崗位與等級檔次相結合的職業體系。
建立社區工作者崗位等級序列互認機制,社區工作者可以跨街道(蘇木鄉鎮)、跨旗縣(市、區)、跨盟市流動,工作年限累計計算。
第二十四條 社區工作者由街道(蘇木鄉鎮)集中管理,社區統籌使用。
旗縣級以上機關事業單位不得借調社區工作者,街道(蘇木鄉鎮)確需借調的,應當按照程序報本級黨委社會工作部門批準,借調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二十五條 街道(蘇木鄉鎮)應當建立健全社區工作者網格化服務管理、上門走訪、結對幫扶、代辦服務、首問負責等工作制度,推動社區工作者履職盡責。
第二十六條 街道(蘇木鄉鎮)應當建立健全社區工作者職責公開和服務承諾制度,推動社區工作者主動接受各方監督。
第二十七條 街道(蘇木鄉鎮)應當建立健全社區工作者日常考勤、請銷假、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談心談話等制度機制,加強對社區工作者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條 旗縣(市、區)應當開展社區工作者年度考核,考核以政治素質、工作實績和居民滿意度為重點,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崗位等級、續聘解聘、獎懲激勵的重要依據。考核辦法由旗縣(市、區)黨委社會工作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社區工作者辭職,應當向所在街道(蘇木鄉鎮)提出書面申請,按照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其中社區“兩委”專職成員辭職的,按照有關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簽訂勞動合同的社區工作者辭職的,依照勞動合同辦理。
第三十條 社區工作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街道(蘇木鄉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第五章 激勵和約束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面向優秀社區工作者定向招錄公務員,盟市、旗縣(市、區)應當面向優秀社區工作者定向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對在社區連續工作10年以上、任社區黨組織書記滿一屆、表現優秀的社區黨組織書記,可以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規定擇優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中特別優秀的,可以進一步通過擇優調任、換屆選舉等進入街道(蘇木鄉鎮)領導班子。
第三十三條 注重從優秀社區工作者中發展黨員。
第三十四條 對于政治素質好、工作實績突出、參政議政能力強的社區工作者,可以按照規定推薦為各級黨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人大代表候選人、政協委員人選。
第三十五條 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社區工作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推薦參加評選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勞動模范、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個人、青年五四獎章、三八紅旗手等。
第三十六條 社區工作者在執行急難險重等任務中主動履職、擔當作為,出現失誤錯誤并積極主動糾錯整改的,應當予以容錯。
第三十七條 社區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蘇木鄉鎮)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罷免或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
(二)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
(三)嚴重違反社區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四)工作不上心、不負責,造成社區和居民群眾利益重大損害;
(五)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其他應當退出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社區工作者的監督,堅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漸,依規依紀依法查處損害居民群眾利益的腐敗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社會工作部負責。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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