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講家網評論丨「十九大·理論新視野」增強流動黨員教育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習近平同志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要“增強黨員教育管理針對性和有效性,穩妥有序開展不合格黨員組織處置工作”。加強黨員教育管理,特別是加強流動黨員教育管理,對于我們這樣一個擁有8900多萬黨員的大黨來說,意義十分重大,必須引起各級黨組織的高度重視。
一、加強流動黨員教育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流動黨員的數量越來越多,流動范圍越來越廣。做好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直接關系到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關系到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和執政地位,關系到黨員先鋒模范作用的發揮。近些年來,各地對加強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進行了積極實踐和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流動黨員數量大,去向不能準確掌握。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各類人員在產業之間轉移和地區之間流動日益頻繁,流動黨員遍布全國各地,數量巨大,逐年遞增。這些流動黨員大部分為“無序”流動。而這些流動黨員一般思想觀念新,有的文化水平較高,是所在單位的骨干力量。由于動態化管理機制不健全,對這些黨員的流向,黨組織不能準確掌握。二是流入地黨組織管不著。一些基層黨組織在流動黨員教育管理方面無抓手、缺載體,對長時間脫離黨組織、作用發揮差的黨員不能及時做出處理,使某些黨員存有亮不亮身份無所謂的心理,不愿亮黨員身份,成為“口袋黨員”,致使流入地黨組織管不著。三是流出地黨組織難管理。大多數黨員外出前和外出期間不向黨組織報告,個別流動黨員外出務工經商,常年不參加所在黨組織生活,游離于黨組織之外。尤其是預備期滿后,預備黨員不與流出地黨組織及時聯系,給外出流動預備黨員轉正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甚至造成部分預備黨員流失。四是黨員組織關系不能正常接轉。按照有關規定,“黨員外出務工經商或從事其它正當職業,有固定地點、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黨員所在黨組織應將黨員組織關系轉至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見中組發[1994]8號文件《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試行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的通知》)有的黨員連續多年在外,務工經商地點較為固定,但由于程序復雜、耗時多等原因,不愿意轉移組織關系,組織關系和工作單位長期相分離。五是管理方法落后。流動黨員管理方法不能及時與信息化、網絡化技術接軌,沿用計劃經濟時代的管理辦法,缺乏行之有效的工作載體。組織黨員開展活動內容單調乏味,方式方法簡單。六是教育內容、形式單一。隨著信息時代的的到來,黨員的思維方式、思想觀念發生了巨大變化,需求也隨之改變。黨員教育要求的單一性與黨員需求的多樣性不相適應,少數黨組織忽視教育對象需求的差異性,沒有從實際需要出發,在教育要求上過于強調一致性,不能做到因人施教,因材施教;黨員教育內容的一維性與黨員思想的多維性不相適應,少數黨組織在黨員教育內容上單一、空洞,不能貼近黨員思想實際,無法解決深層次上的觀念問題;黨員教育形式的靜態性和黨員活動的動態性不相適應,流動黨員的流動性、分散性,使黨員教育在人員、時間上難以落實。七是對流動黨員的服務不到位。在對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上存在著講管理多、講服務少;講要求多、講關心關愛少的傾向,對流動黨員關心關愛不夠。八是發揮流動黨員作用不夠。由于流出地和流入地均缺乏對流動黨員的有效教育和管理,久而久之,有些黨員將自己混同于普通群眾,難以發揮出應有作用。
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既有黨員個人原因,也有黨組織原因。主要原因是各級黨組織對加強流動黨員教育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不到位,重視程度不夠,在教育管理上失之以寬、失之以軟,特別是對新形勢下流動黨員教育管理缺乏深入研究,機制不健全,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當,效果不明顯。
二、增強流動黨員教育管理針對性和有效性的幾點建議
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教育管理,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部署,牢牢把握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全面推進包括黨員隊伍建設在內的黨的各方面建設,將習近平同志關于“增強黨員教育管理針對性和有效性”的要求落到實處。一些單位的實踐經驗表明,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切實增強流動黨員教育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各級地方黨委重視是關鍵;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特別是黨支部建設是基礎;寓教育管理于服務之中是重要途徑;創新方式方法是迫切要求;建立長效機制是重要保證。針對目前流動黨員教育管理面臨的問題,切實增強流動黨員教育管理針對性和有效性,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第一,落實責任,增強各級黨委的責任意識。加強流動黨員教育管理是新形勢下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的一項十分緊迫任務,同時也是一個“老大難”問題,單靠一般性要求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落實責任,增強各級黨委的責任意識。要明確黨委書記是做好流動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每年黨建工作述職,要把做好流動黨員教育管理作為重要內容。對責任不落實的,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各級黨委,特別是黨委書記,要克服對流動黨員教育管理無關緊要的錯誤認識,克服對流動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存在的畏難情緒,切實把流動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緊緊抓在手上。
第二,對癥下藥,消除流動黨員教育管理的死角。一是不斷擴大黨組織覆蓋面。加大流入地黨組織的組建力度,對流動黨員集中的地方,要及時建立黨組織,做到“成熟一個、組建一個,組建一個、鞏固一個”。二是建立流動黨員教育管理網絡體系。要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建立全國統一的流動黨員信息庫,及時更新數據,對流動黨員實行動態化管理。三是完善“雙向管理”機制。認真落實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流出地黨組織和流入地黨組織的具體職責。流入地與流出地黨組織要建立經常性聯系制度,定期溝通情況,隨時掌握黨員去向和發揮作用情況,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是否辦理接轉組織關系手續或吸納流動黨員臨時參加流入地黨組織活動,確保黨員無論流動到哪里,都能及時納入組織管理之中。
第三,創新形式,增強流動黨員教育管理的有效性。一是完善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中央于上世紀90年代建立了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但實際執行效果不夠好,原因主要是約束力不強。比如,對不執行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的黨員如何處理,只是籠統地提出“按黨章有關要求辦理”;而對不落實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的黨組織,則沒有提出任何要求,結果導致制度的執行和落實大打折扣。因此,應修訂完善這一制度,增加對“不作為”的“懲處”力度。這樣,便于發現和查找流動黨員,消滅“隱形黨員”或“口袋黨員”,切實解決“流出地管不到,流入地管不了”的問題。二是創新組織生活和黨員活動日形式。基層黨組織特別是黨支部,要嚴格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和黨員活動日活動制度,根據黨員思想實際和工作實際,精心設計、精心組織,使組織生活和黨日活動貼近流動黨員實際。要豐富教育內容,充分利用現代手段開展流動黨員教育,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互動學習交流,增強學習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四,搭建平臺,充分發揮流動黨員作用。一是創新載體,為流動黨員發揮作用搭建平臺。要廣泛組織開展“流動黨員先鋒崗”“流動黨員經營點”“流動黨員服務區”“為企業發展建言獻策”“為家鄉發展做貢獻”“為社區建設獻愛心”等主題實踐活動,激發流動黨員的榮譽感、責任感,為流動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創造條件。二是要抓好典型,樹立榜樣。要及時發現總結各個行業、各個崗位的流動黨員先進典型,運用各種形式宣傳他們的先進事跡,通過典型的示范導向作用,影響和帶動廣大流動黨員向黨組織靠攏,積極自覺地參加黨組織活動,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第五,優化服務,進一步做好流動黨員的關心關愛工作。督促基層黨組織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把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融為一體。無論是流出地還是流入地黨組織,都要建立聯系流動黨員制度,由黨支部確定專人與流動黨員保持經常聯系,了解流動黨員的思想動態和工作情況以及家庭情況,從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關心和幫助流動黨員,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為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使他們感受到黨組織的溫暖。如流入地黨組織建立黨員服務中心,開通流動黨員咨詢服務電話、免費服務熱線、手機服務信息,設立流動黨員之家,積極為流動黨員提供政策咨詢、信息引導等服務;流出地黨組織設立流動黨員創業擔保基金,鼓勵黨員返鄉創業、回報家鄉,探索推行留守兒童代理家長、空巢老人代理服務等制度,解決外出務工流動黨員后顧之憂,等等。
第六,嚴格制度,穩妥有序地處置不合格黨員。一是嚴格執行接轉組織關系制度。目前一些所謂的“流動黨員”,已經不是流動黨員,這些黨員已連續多年在外,務工經商地點較為固定,只是正式組織關系仍在原來所在黨組織。中組發[1994]8號文件《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試行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的通知》明確規定,流動黨員是指臨時性外出時間在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黨員。并規定:“黨員外出務工經商或從事其它正當職業,有固定地點、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黨員所在黨組織應將黨員組織關系轉至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加強流動黨員教育管理,必須嚴格落實這一制度。臨時性外出時間在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黨員,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參加流入地黨組織活動;外出時間6個月以上、從業地點和單位相對固定的黨員,黨員原來所在黨組織要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及時將黨員正式組織關系轉到黨員所去單位黨組織。對不能按規定辦理組織關系轉移手續的黨組織和黨員,要嚴肅追究其責任,并作出相應處理。黨員所去單位暫時沒有黨組織的,可將其組織關系轉移至黨員所在單位的上級黨組織,做到黨員的身份始終跟著人走,不是跟著戶口或檔案走。二是穩妥有序地處置不合格黨員。習近平同志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要求,要“穩妥有序開展不合格黨員組織處置工作”。對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繳納黨費,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三不”黨員,要進行認真分析研究,屬于黨組織原因的,黨組織要及時整改;屬于黨員個人原因的,要嚴格執行黨章規定,按自動脫黨處理。
(作者系北京市朝陽區非公經濟組織黨建研究會特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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