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干部信仰宗教、搞迷信活動,有什么后果?(黨員干部信仰封建迷信)
黨員干部參加迷信活動怎么定性?
有什么后果?
典型案例
甲,中共黨員,某市副市長,熱衷風水卜算,其察覺組織對其審查調查后,在某天參加全市性會議期間中途離場去購買豆、米、酒等貢品,并缺席原定下午召開的會議,與一“大師”前往某處祭拜,祈求不被立案查處。
乙,中共黨員,某縣縣長,十余年前找一“大師”將自己的命理運勢從30余歲一直推算到60余歲并記錄成冊,且經常進行批注研讀,相信能夠官運亨通,其還利用大量風水配飾在辦公室布置“風水陣”。
丙,中共黨員,某局副局長,喜結“高人”為自己“指點迷津”,在某次被提拔后認為與一“高人”為其做法事念經有關,遂每年向該“高人”寄送錢財。為求能夠換屆提拔,其聽信“高人”所言,花費幾百萬元在多地請多人做法事“加持”。
丁,中共黨員,某區副區長,其老母親有供奉觀音習慣,每逢特殊節日,丁都會買些香火、水果等貢品陪同老母親在家一起供奉,祈求家人平安。某次節假日在管理服務對象安排下,攜家人前往普陀山游玩,在游玩過程中陪同母親等家人燒香拜佛。
上述黨員干部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有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因為共產黨員所信仰的是唯物主義無神論,只要實施燒香拜佛、占卜問卦、看風水、做法事等行為,就應認定為參加迷信活動。
第二種意見認為:
甲、乙、丙已對迷信活動產生心理依賴,并受迷信心理支配做出各種迷信行為,尤其在被組織查處、換屆提拔等關鍵節點,喪失了共產黨員應有的政治立場,應認定違反政治紀律。丁主要為求家人平安,并無做出違背黨員信仰的行為,不宜認定為違紀。
評析意見: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堅定理想信念,牢固樹立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挺起共產黨人的精神脊梁,堅決防止不信馬列信鬼神。”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黨員干部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方面作了調整和規范,改變了以往將“搞封建迷信活動”歸類為“擾亂生產、工作、社會生活秩序”行為的規定,將“組織或參加迷信活動”納入政治紀律行為,充分體現中央把堅定理想信念作為黨員的第一標準。
上述意見中,支持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一、從主客觀相一致的維度去考量
本違紀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迷信活動仍然為之;
客觀方面是參加或實施了迷信活動,損害黨和政府形象。黨員干部應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把勤政廉潔、群眾口碑作為工作評價標準,而不應只牽念職務升遷,甚至做出違紀違法的事情。
在有錯誤時,面對組織查處應當主動投案、改過自新。
而甲、乙、丙作為共產黨員,本應是徹底的唯物主義者,卻喪失正確信仰,放棄理論武裝,選擇把鬼神迷信作為人生信條和行為準則,并指導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形象,應認定為參加迷信活動。
二、從情節輕重和影響大小的維度去考量
根據《條例》規定,要把組織或參加迷信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策劃者與一般參加人員以及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區分開來,對一般參加人員,只有造成不良影響的才給予處分,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知道是迷信活動后立即退出的,或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丁在家中陪同母親的供奉行為,更多是尊重老人或祈福性質的行為,其“不信馬列信鬼神”的性質表現不明顯,也未造成不良影響,不宜認定為參加迷信活動。
三、從與正常宗教、民俗活動相區分的維度去考量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以及《條例》明確規定共產黨員不能信仰宗教,但宗教團體進行合法的宗教活動是受法律保護的,黨員偶爾到一些寺廟、道觀、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動場所參加活動儀式,也不宜認定為參加迷信活動。
現實中也不能把一些有著歷史文化傳統和民族、區域特色的民俗、習俗活動當成迷信活動,黨員干部組織或參加這些活動確有不妥的,也應以批評教育為主。丁赴普陀山是單次、短時行為,具有傳統民間祈福性質,不宜認定為參加迷信活動,但其接受管理服務對象的旅游安排,可認定違反廉潔紀律。
關于黨員信仰宗教、
搞迷信活動的處分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對黨員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動作出處分規定。
黨員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動,與黨員應當是唯物主義者和馬克思主義無神論者的要求背道而馳。我國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但黨員作為唯物主義者和無神論者,必須把對馬克思主義的信仰、對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信念作為畢生追求,堅守共產黨人的精神家園,絕不能在宗教中尋找自己的價值和信念。黨員干部信仰宗教,已經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組織應對其進行教育,視情況采取要求限期改正、勸其退黨、除名等組織處置。
黨員干部組織或參加迷信活動,更是理想信念缺失的體現。梳理近年來落馬的黨員領導干部,仍有人“不信馬列信鬼神”——有的長期在家燒香拜佛,有的給自己祖墳、辦公室調風水,有的指使行賄人給“大師”捐款。黨員干部搞迷信活動絕不是一件小事,會侵蝕共產黨人的政治靈魂,也常常與腐敗行為相伴相生,必須以嚴格的紀律予以規制。
實踐過程中,有兩點需要把握:一是認定黨員信仰宗教問題的,既不以黨員參加入教儀式或取得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證、皈依證等宗教類證件為前提,也不以在合法宗教活動場所參加過宗教活動為前提,而是應當以該黨員背棄共產主義信仰,信仰某一宗教為判定標準。二是把組織或參加迷信活動與組織、參加一般的民俗、習俗活動,以及正常參加游覽活動區分開來。不能把一些有著歷史文化傳統和民族、區域特色的民俗、習俗活動當成迷信活動。黨員干部偶爾到一些寺廟、道觀、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動場所參觀游覽或參加活動儀式等,其目的僅僅是為了游覽或工作,也不應認定為參加迷信活動。
來源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南粵清風
編輯 | 張雅婷
校對 | 何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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