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村黨員干部教育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農村黨員干部教育教學管理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浙江省農村黨員干部教育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農村黨員干部教育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4〕6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農村黨員干部現代遠程教育工作(以下簡稱“農村黨員遠教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黨員干部教育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通過轉移支付下達,用于加強和促進全省農村黨員干部遠教工作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分配原則
?。ㄒ唬┕焦?。選取影響農村黨員遠教工作的客觀因素,采用統一規范的方式分配轉移支付資金。
(二)統籌兼顧。根據全省農村黨員遠教工作的目標任務,結合地方財力狀況,保證重點,適當平衡。
(三)適度激勵。對創新推進農村黨員遠教工作效果顯著的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使用范圍與分配方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一)全省農村黨員遠教年度重點工作、創新工作和特色工作。
?。ǘ┺r村黨員遠教終端站點設備設施維護、更新及學用補助。
?。ㄈ┺r村黨員遠教終端站點管理員培訓及補助。
?。ㄋ模┺r村黨員遠教教學資源開發補助。
第五條 專項資金統一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各因素的權重由省委組織部和省財政廳根據每年農村黨員遠教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分配因素根據每年全省農村黨員遠教重點工作,各地農村黨員遠教日常工作任務量、當地財政財力狀況、績效管理考核評價結果等因素確定。具體包括:農村黨員遠教終端站點建設因素、教學資源開發因素、工作隊伍保障因素、地方財力狀況因素、重點工作及其他因素。
第七條 各因素具體內容和確認方法如下:
?。ㄒ唬┺r村黨員遠教終端站點建設因素由各地終端站點設施設備配置、維護、管理等組成,根據全省各地終端站點數量確定。
?。ǘ┙虒W資源開發因素由各地經省委組織部審定的年度黨員遠教教學資源開發任務組成,根據教學資源的類型、數量、質量實施差異性補助。
?。ㄈ┕ぷ麝犖楸U弦蛩赜山K端站點管理員隊伍建設、管理、培訓等組成,終端站點管理員數按照站點數確定,管理員補助標準按照工作績效確定,培訓補助按每年輪訓一次標準執行。
(四)地方財力狀況因素根據各地財政財力狀況確定,向經濟相對薄弱的地區傾斜,按照省財政關于地方財政財力狀況的分類分檔辦法確定。
(五)重點工作及其他因素。重點工作因素由省委省政府和省委組織部年度全省性黨員遠教重點工作或重大活動,以及各地對全省有示范意義的黨員遠教創新工作、特色工作、亮點工作等組成,根據省委組織部全省黨員電教遠教年度工作要點確定。其他因素依據專項資金績效考核結果,以及省委組織部和省財政廳認為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確定。
第八條 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可根據工作實際適時調整分配因素和權重,在下達年度專項資金時予以明確。
第三章 資金分配、下達和使用
第九條 省委組織部根據我省黨員遠教發展規劃和年度中心工作等,收集、整理基礎數據資料,細化相關因素設置,提出專項資金的分配方案,包括量化指標、權重系數和計算公式,于每年12月31日前報省財政廳審核后確定。
第十條 基礎數據資料主要包括:與重點工作、終端站點建設因素相關的材料;教學資源開發項目的內容和依據、實施方案、績效目標等。
第十一條 為加強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加快執行進度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在每年10月底前按資金規模的70%提前預告市縣,作為下一年度轉移支付資金,并逐步提高提前預告的比重。各地財政應根據要求,將提前預告的資金編入下一年度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通過省級轉移支付的方式在省人代會批準后60日內下達到各地財政。
第十三條 為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對于分配方案中涉及的全省性黨員遠教設備購置項目,省委組織部和省財政廳可以通過省級政府采購的方式進行采購。
第十四條 嚴格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各地財政部門收到省財政廳下達的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統籌當地財力做好分配使用,并將分配使用情況報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備案;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必要時可以組織人員對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情況進行實地察看,確保專項資金分配使用落到實處。
第十五條 加大專項資金全過程管理信息公開。按照“數字財政”建設的總體要求,結合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改革的力度和進度,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要按責任分工各司其職,做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分配因素、執行、監督、績效等各環節的相關信息工作,推進專項資金全過程管理信息公開。
第四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強化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各地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專項資金項目的實施過程及其完成結果進行績效評價,并于每年年底將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組織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追蹤問效,并將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分配的調整因素。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或者抵頂地方財政預算撥款。
第十八條 加強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各地組織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和管理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省委組織部和省財政廳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人員對各地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績效評價結果等進行聯合檢查或復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財政廳《農村黨員干部現代遠程教育“三項”經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財政字〔2007〕1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