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書、村主任等村委工作人員是否屬于公職人員?(村主任算公職人員嗎)
細心的讀者如果仔細研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一審草案) 》 ( 2017年6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稿)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審草案) 》 ( 2017年12月14日稿)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 就會發現語言文字表述精準。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在多數情況下, 不屬于公職人員, 而是屬于有關人員。這樣的立法表述才符合監察對象的人員身份。如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一審草案) 》第十二條為標準, 那么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均屬于公職人員。但事實是,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一審草案) 》時, 敏銳地意識到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不屬于公職人員,而應界定為有關人員。紀檢監察工作實踐中, 有必要對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作適當區分, 不要混為一談。更不宜給予村官以政務處分。
相關規定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
(一 ) 中國共產黨機關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 、人民政府 、監察委員會 、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 、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 , 以及參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管理的人員 ;
(二 ) 法律 、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
(三 )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
(四 ) 公辦的教育 、科研 、文化 、醫療衛生 、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
(五 )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
(六 ) 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