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獻血管理辦法(長春市獻血管理辦法最新)
來源:【長春日報-長春新聞網】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96號
《長春市獻血管理辦法(修訂)》已經2024年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子聯
2024年3月15日
第一條 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吉林省獻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建立健全獻血工作協調機制,統一規劃和推進獻血工作,研究解決獻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獻血工作目標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獻血工作情況進行監督。保障獻血工作經費,并納入部門年度預算。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醫療用血需求和適齡公民人數等情況,制定和下達年度獻血計劃,動員和組織公民獻血,并組建應急獻血志愿者隊伍。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獻血計劃制定本轄區的獻血計劃,動員和組織公民獻血,并組建應急獻血志愿者隊伍。
第六條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獻血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獻血工作的推動、指導,并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責,定期向社會公示有關單位動員、組織獻血活動的情況。
規劃和自然資源、建設等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求,為獻血屋的選址、建設提供便利條件。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流動采血車合理設置道路停放點,保障執行緊急任務的急救送血車優先通行。
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為流動采血車和取送血車的臨時停放提供便利條件。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獻血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參與開展造血干細胞捐獻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倡導公民積極參與獻血活動,定期、多次獻血。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愿參加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獻血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企事業單位人員、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社會組織成員等率先獻血。
鼓勵捐獻單采血小板等成分血。
鼓勵稀有血型的公民積極獻血。
第八條 鼓勵公民參加獻血志愿服務;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高等學校組建獻血志愿服務組織。
第九條 確定每年2月、8月為“無償獻血活動月”,倡導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在活動月中組織開展集體獻血活動。
駐本市各高等學校應當積極配合采血工作,按照市政府指定的時間,集中動員、組織在校學生參加獻血活動。
第十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無償獻血的社會公益宣傳,定期刊播獻血知識和公益廣告,積極宣傳獻血先進事跡、典型人物。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公共交通工具的運營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自身實際,開展獻血宣傳,為獻血宣傳活動提供便利。
各類學校應當將獻血科學知識納入健康教育課程。
第十一條 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對積極參加獻血和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在本市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獎和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可以憑相關證件免費游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游風景區等場所;到公立醫療機構就診免交普通門診掛號費;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在指定的市管文體場館等享受優惠。
第十二條 市中心血站是從事采血、供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縣(市)區設立固定、流動采血點,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采血設備、器械和環境,并提供良好的采血服務;
(二)積極開展獻血者的招募,做好血液的采集與制備、醫療臨床用血供應等工作;
(三)承擔供血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用血業務指導和血液儲存的質量控制、管理;
(四)按照國家要求開展成分血的制備和推廣工作;
(五)做好與獻血活動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市中心血站從事與采血、制備和供血等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符合崗位執業資格的規定,必須具備專業資質,并接受血液安全和業務崗位培訓與考核,領取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四條 獻血者憑有效身份證件參與獻血。
市中心血站應當按照國家衛生健康部門的規定,免費對獻血者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對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市中心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采集其血液。
第十五條 獻血者一次獻全血量可分別為200毫升、300毫升、400毫升。兩次獻全血間隔時間不得少于六個月。確屬搶救急需的,稀有血型獻血者在自愿原則下可縮短獻血間隔時間,但獻全血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三個月。
獻血者一次捐獻單采血小板可分別為1個治療單位、2個治療單位。單采血小板獻血間隔時間不少于2周,不大于24次/年。因特殊配型需要,由醫生批準,最短間隔時間不少于1周。單采血小板后與全血獻血間隔不少于4周。捐獻全血三個月后,方可捐獻單采血小板。
獻血者完成獻血后,市中心血站應當及時向獻血者頒發國家衛生健康部門印制的《無償獻血證》。
第十六條 在本省獻血的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享受以下用血待遇:
(一)獻血者在獻血后5年內需要醫療臨床用血的,享受本人獻血量3倍的免費用血;5年后需要醫療臨床用血的,可以享受與其獻血量等量的免費用血。
(二)獻血者獻全血累計達到1000毫升以上(含1000毫升)的或者捐獻單采血小板5個治療單位以上(含5個治療單位)的,本人終身享受免費醫療臨床用血。
(三)獻血者配偶和直系親屬在醫療臨床用血時,可以累計享受與獻血者獻血量等量的免費用血。
第十七條 獻血者享有優先用血權利,除臨床急救用血外,醫療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獻血者臨床用血。
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在本市醫療機構用血的,可在其就醫的醫療機構直接減免或者持獻血者有效身份證件、《無償獻血證》及相關材料,到市中心血站辦理用血費用報銷手續。
在本市以外醫療機構用血的,持獻血者有效身份證件、《無償獻血證》及相關材料到市中心血站辦理用血費用報銷手續。
市中心血站、各醫療機構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為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報銷用血費用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八條 市中心血站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對采集的血液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發往臨床。
未經省衛生健康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采血、供血活動。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療臨床用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保障醫療臨床用血安全;科學、合理制定臨床用血計劃,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采用成分輸血、自體輸血、節血手術等先進技術,科學、合理用血,保證輸血治療質量。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宣傳獻血知識、主動倡導患者家屬、朋友參與獻血,為獻血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條 公民醫療臨床用血時,應當執行國家統一收費標準,只交納用于血液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項費用。
第二十一條 獻血者捐獻的血液只能應用于臨床救治,不得買賣。
第二十二條 設置中心血站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安排專項經費,對獻血者給予關愛和對無過錯用血感染人員給予救助。
市中心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獻血保險或者意外傷害保險,獻血保險費用從獻血工作經費中列支。
對參加獻血的公民,所在單位應當提供便利條件,并可以給予獻血者適當補貼和補休。
第二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制定血液應急預案,納入市政府應急管理體系。
出現血液短缺和發生應急用血時,按照預案要求分級發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響應;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預案要求調度相關部門,組織應急獻血;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實施應急狀態下的用血管理和血液應急調配。
第二十四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中心血站應當及時公布采血供血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可能引起社會公眾恐慌的血液信息。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血站和醫療機構執行獻血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維護獻血者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衛生健康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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