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科技部等22部門共同印發《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明確了8類科研失信行為和14類處理措施,具體為:
(二)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研究成果,買賣實驗研究數據,偽造、篡改實驗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等;
(三)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四)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請托、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科研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
(五)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或偽造、篡改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文件等;
(六)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違反論文、獎勵、專利等署名規范的行為;
(七)重復發表,引用與論文內容無關的文獻,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獻等違反學術出版規范的行為;
(三)暫停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限期整改;
(四)終止或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追回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
(六)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榮譽等并追回獎金,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稱;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
(八)取消已獲得的院士等高層次專家稱號,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學位委員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
(十)一定期限減招、暫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