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學習心得(一)——見微知著(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心得體會)
文 | 郭青紅 匯業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備受關注的《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國有企業合規“2.0版本”塵埃落定,并將在2022年10月1日施行。
筆者認真學習《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發現有多處大小不一的修改,但內涵豐富,更符合實際,表述更準確,見微知著。
本文就其中部分修改,談談學習心得和體會。
一、關于合規管理對象
按照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合規管理的對象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員工的經營管理行為”。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將合規管理的對象修改為:“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
學習心得:
經營管理行為歸屬于企業,而非員工。履職行為歸屬于員工,合規管理規制的是員工的履職行為,不包括員工的非履職行為。
二、關于首席合規官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將“合規管理負責人”修改為“首席合規官”。要求“中央企業應當結合實際設立首席合規官,不新增領導崗位和職數,由總法律顧問兼任,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領導合規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指導所屬單位加強合規管理。”
學習心得:
按照“國務院國資委政策法規局負責人就《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答記者問”(國務院國資委法制局,2022年9月19日),在中央企業設立首席合規官,是強化合規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
1. 從國際大企業實踐看,設立首席合規官是世界一流企業的普遍做法,首席合規官作為企業核心管理層成員,全面領導合規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發揮了積極作用。2021年國際標準化組織印發的《合規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ISO 37301:2021)明確規定,應當指定一人對合規管理體系運行負有職責、享有權限。世界銀行、經合組織等國際組織鼓勵企業設立首席合規官,并作為評估合規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標。
2. 在中央企業設立首席合規官,既有利于進一步明確合規管理職責、落實責任,統籌各方力量更好推動工作,也展現了中央企業對強化合規管理的高度重視和積極態度,對推動各類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具有重要示范帶動作用。
三、關于業務及職能部門
1.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只有“業務部門”的提法。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將“業務部門”修改為“業務及職能部門”,涉及第五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2. 在順序上,《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先規定業務及職能部門的合規管理主體職責(第十三條),然后規定合規管理部門的牽頭職責(第十四條)。
3.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增加了業務及職能部門“定期梳理重點崗位合規風險,將合規要求納入崗位職責“的要求。
學習心得:
1. 企業部門設置中,除業務部門外(如研發、采購、銷售、生產、物流等),還包括職能管理部門(如綜合事務、財務、人力資源、質量、環保安全等部門)。在企業集團總部,則主要由職能管理部門組成。這些業務部門和職能部門,都屬于風險的第一道防線。
2. 在順序上,先規定業務及職能部門的合規管理主體職責,然后規定合規管理部門的牽頭職責,彰顯業務及職能部門的第一道防線及合規管理的主體責任。
3. 企業是擬制人格。企業的經營管理以及合規義務的遵守,最終通過每個崗位來執行。“崗位”及“崗位員工”是合規管理的最核心、最基本單元。增加業務及職能部門“定期梳理重點崗位合規風險,將合規要求納入崗位職責“的要求,彰顯通過“組織措施”確保將合規要求落實到崗、具體到人以及將合規管理有效落地運行的重要性。
四、關于合規管理部門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將合規管理的部門名稱確定為“合規管理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合規管理工作,為其他部門提供合規支持”(第十條)。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將合規管理的部門名稱確定為“合規管理部門”,職責為“牽頭負責本企業合規管理工作“(第十四條)。
學習心得:
1. “合規管理部門”的稱謂更符合國內外合規管理實踐以及國際組織文件、標準對負責合規管理的部門之通用名稱。
2. 將“合規管理牽頭部門”調整為“合規管理部門牽頭負責”,維持了合規管理部門牽頭負責的職責定位。
五、關于合規審查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第十條第(二)款,只明確合規管理牽頭部門的合規審查職責為:“參與企業重大事項合規審查和風險應對”。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合規管理部門“負責規章制度、經濟合同、重大決策合規審查”。
學習心得:
1.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對合規管理部門的合規審查規定不明晰,職責限于“參與”,范圍限于“重大事項”,在實務中難以準確把握,更難有效落實。
2.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規定合規管理部門的合規審查職責是“負責”,范圍包括“規章制度、經濟合同、重大決策”,直接明了,更具剛性約束,便于落實執行。
六、關于協同運作
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全面推進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2015年12月8日)、《關于進一步推進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2021年10月17日)要求中央企業探索建立“法律、合規、內控、風險管理”協同運作機制。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要求中央企業“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合規管理與法務管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協同運作機制”。
學習心得:
1. 企業設“法務部門”,負責“法律事務管理”。
2. 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全推進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2015年12月8日)、《關于進一步推進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2021年10月17日)關于“法律管理”的稱謂不符合企業實際。
3.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將“法律管理”修正為“法務管理”,符合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的實質。
七、關于合規管理評價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展合規管理評估,定期對合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進行分析,對重大或反復出現的合規風險和違規問題,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關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強化過程管控,持續改進提升”。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央企業應當定期開展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針對重點業務合規管理情況適時開展專項評價,強化評價結果運用。”
學習心得:
“合規管理有效性評價”更符合該構成要素的實質,也與相關國際組織文件、標準及國家部委的相關規章相一致。
八、關于違規舉報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第二十一條將“違規舉報”規定為“強化違規問責”的內容之一,只做了簡單規定。即:“暢通舉報渠道,針對反映的問題和線索,及時開展調查,嚴肅追究違規人員責任”。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設立違規舉報平臺,公布舉報電話、郵箱或者信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受理違規舉報,并就舉報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對造成資產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責任追究部門;對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或者機構。
中央企業應當對舉報人的身份和舉報事項嚴格保密,對舉報屬實的舉報人可以給予適當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學習心得: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規定了完整的違規舉報機制,包括:舉報渠道、舉報受理、舉報調查、違規問責、舉報保密、舉報獎勵和反打擊報復,更具有操作性,也與國際組織的相關文件、標準相一致。
九、關于重點領域
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的合規管理重點領域包括“市場交易、安全環保、產品質量、勞動用工、財務稅務、知識產權、商業伙伴等“。并在第十六條中,對“強化海外投資經營行為的合規管理”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中央企業應當針對反壟斷、反商業賄賂、生態環保、安全生產、勞動用工、稅務管理、數據保護等重點領域,以及合規風險較高的業務,制定合規管理具體制度或者專項指南。”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刪減了“強化海外投資經營行為的合規管理”的規定,只在第十八條第二款中要求中央企業“針對涉外業務重要領域,根據所在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等,結合實際制定專項合規管理制度“。
學習心得:
1.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對重點領域的范圍做了調整,突出了國家行政監管的重點,也與國際合規管理實踐相銜接。
2. 刪減“強化海外投資經營行為的合規管理”的規定,由企業按照發改委等七部委《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執行。
3. 關于“反商業賄賂”的提法值得探討。防范中央企業管理員工受賄,屬于“反賄賂”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