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獎勵管理辦法(總則)(表彰獎勵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規范學校表彰獎勵工作,充分發揮表彰獎勵的導向和激勵作用,進一步調動各部門和廣大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大力營造愛崗敬業、奮發向上、爭先創優的良好氛圍,根據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表彰獎勵是對工作中有突出表現、成績顯著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集體、個人給予的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3條 凡以學校黨政名義對我校部門、集體或教職工個人進行的表彰獎勵,或者以學校黨政名義向校外有關機關、組織推薦我校部門、集體或教職工個人受表彰獎勵,均必須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對學生集體和個人表彰獎勵的管理辦法、獎項設置方案和評選條件由學生處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4條 表彰獎勵分為綜合性表彰、專項性表彰、特殊性表彰,按獎勵對象又分集體表彰、個人表彰。
(一)綜合性表彰。是對在各項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綜合評價特別突出的集體或個人進行的表彰,一般四至五年開展一次。
(二)專項性表彰。是對在某一業務范圍或某一階段性工作中做出優良成績、表現突出的集體或個人進行的表彰,一般階段性工作結束時表彰一次或一至二年表彰一次。
(三)特殊性表彰。指對在重大項目、特殊事件或突發事件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或個人進行的表彰,可根據具體情況及時進行表彰。
集體表彰:
1.受到校外有關機關表彰的先進集體或榮譽稱號集體;
2.學校表彰的年度考核為先進集體;
3.學校黨委表彰的優秀黨支部;
4.在校外有關機關組織開展的活動中為我校爭得榮譽的集體。
個人表彰:
1.受到校外有關機關表彰的先進個人或榮譽稱號獲得者;
2.學校表彰的年度先進工作者和獲專項獎的個人;
3.學校黨委表彰的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等;
4.在校外有關機關組織開展的活動中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個人。
第5條 校外有關機關、組織、機構的獎勵分為以下五類:
第一類 上級黨委、政府的表彰獎勵;
第二類 上級黨委、政府的工作部門的表彰獎勵;
第三類 上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及其工作部門的表彰獎勵,以及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授權的表彰獎勵;
第四類 中央開放大學、省開放大學、城市職業學院的表彰獎勵;
第五類 工會、共青團、婦聯的表彰獎勵。
各類協會、民間機構、組織的表彰獎勵原則上不列入學校表彰獎勵范疇。
第6條 表彰獎勵工作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堅持合理設置獎項、嚴格執行標準、逐級評選推薦、重點面向基層、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的原則,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7條 表彰獎勵工作由學校黨委、行政統一領導,全校統籌考慮、綜合平衡,相關機構審議,監察部門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