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發布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甘肅省政府發布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甘肅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甘政辦發〔2023〕93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肅礦區辦事處,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甘肅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1月23日
甘肅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部門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用于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一定時期內具有相應的政策依據、專項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資金。專項資金按支出級次分為省本級專項資金和省對市縣轉移支付。
(一)省本級專項資金包括運轉類項目、特定目標類項目,由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二)省對市縣轉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共同事權轉移支付中具有專項性質的資金,以及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到市縣,按規定的范圍和方向使用。
省級預算內基建資金的管理,按照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設立、程序規范、統籌協調、權責明確、注重績效、全程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省級財政部門主要職責:負責研究制定專項資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會同主管部門制定完善具體資金管理辦法,按程序設立、整合、調整、退出專項資金;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依法履行財會監督主責,組織開展財會監督和績效管理工作;指導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
第五條?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履行部門管理專項資金主體責任;配合完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績效管理細則,提出專項資金設立、整合、調整、退出意見;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依照法定職責對資金使用單位實施財會監督,建立健全內部財會監督機制和內部控制體系;負責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專項設立
第六條?專項資金設立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主管部門收集本級及所屬單位的專項資金設立需求,進行篩選、事前績效評估。對確需設立的,于每年編制預算時圍繞部門職責和工作任務,向省級財政部門正式行文申報,申報時應提供設立依據、立項報告、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績效目標、資金需求等資料。
(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和財政可承受能力對專項資金設立條件進行審核,重點事項可采取專家論證、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財政預算評審等方式,評審結果作為專項設立的重要參考依據。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三)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要求,中央轉移支付資金需省級同步安排資金的,主管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國務院或其授權部門文件依據,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后設立。
(四)涉及重大支出事項或需省政府審定的,由省級財政部門報省政府批準。
第七條?從嚴控制專項資金設立,不得重復申報設立政策目標接近或資金支出方向類同的專項資金。新增事項所需資金優先通過調整部門現有專項資金結構安排;現有資金難以統籌,確需設立專項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策依據充分。符合法律法規、預算管理制度、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符合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公共財政投入方向和省情實際。
(二)設立期限明確。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除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外,到期后需延續的,按照新設專項管理。
(三)通過績效評估。明確設立的必要性、投入的經濟性、實施方案的可行性、績效目標的合理性等事項。
(四)資金需求明確。堅持零基預算,一切從實際需要出發,與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有明確的項目實施和資金支出計劃。
(五)資金來源明確。渠道符合相關政策規定,應統籌使用增量資金與存量資金、財政撥款與非財政撥款資金。
(六)資金用途明確。有具體的支出事項和用途、實施范圍和對象,符合過緊日子要求。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
第三章?預算編制
第八條?經批準設立的專項資金,全部以項目形式納入項目庫管理。入庫項目應完成各項前期準備工作,做到預算一經批準即可實施。未納入項目庫的不得安排預算。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建立預算項目庫,由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構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部門項目庫,由本級和下級單位上報的項目組成。
第九條?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業發展規劃組織項目申報,按照“先評審后入庫”的原則,開展項目評審,符合條件的納入部門項目庫,作為申報預算儲備項目。
第十條?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預算項目庫,作為預算編制備選項目。需要跨年度實施或支出的項目,分年度編入預算,形成中期財政規劃和部門三年滾動規劃。
第十一條?堅持“資金跟著項目走”,主管部門根據績效情況和年度工作任務,從項目庫中擇優挑選當年安排預算的專項,充分運用零基預算方式,測算提出資金需求后申報預算。
第十二條?省級財政部門按照“量入為出、量力而行、保障重點”的原則,結合財力狀況、輕重緩急、實際需求、績效情況等,綜合平衡統籌安排,合理確定專項資金預算規模。
第十三條?設立的省本級專項資金,應按預算編制要求和程序,細化編制到部門(單位)預算中。專項資金預算應有明確的支出事項、具體量化的績效目標,運轉類項目應逐步建立完善分行業的支出標準體系,特定目標類項目應集中、直觀反映部門主要職能和工作任務。
第十四條?設立的省對市縣轉移支付,由主管部門按預算編制要求和程序細化,全部納入省對市縣轉移支付預算。主管部門根據政策規定和要求進行管理,同一部門管理支持方向類同的轉移支付應歸并整合。推進整合跨部門管理的轉移支付。
第十五條?依法依規管理預算代編事項,支出項目的管理主體、具體事項、支出標準等明確的,應細化編制到相應的部門(單位)預算或轉移支付預算中,不得由財政或主管部門代其編制。年初無法編入實施部門、一次性撥款單位或轉移支付預算的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編入政府支出預算,在執行中根據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和政策規定統籌分配使用。
第十六條?主管部門應當提高轉移支付年初到位率。除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外,提前下達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預計數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專項轉移支付預計數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第四章?管理使用
第十七條?經批準設立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先定管理辦法、再定績效目標、后分配資金”的原則,做到一個專項一個管理辦法、一套績效指標體系。資金管理辦法應當明確政策目標、職責分工、分配方法、申報條件、實施期限、使用范圍、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內容。需要發布申報指南或其他與專項申報有關文件的,應在管理辦法中明確。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采取因素法、項目法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在規定時限內分配。
(一)省本級支出專項資金,應當主要采取項目法分配方式,將資金確定到具體單位和明細項目。
(二)安排對市縣轉移支付,除中央有明確規定,或按照人數、面積、任務量和標準等測算安排的外,其余專項分配以項目法為主,因素法為輔。對單個項目的支持額度應與政策目標、項目需求、建設規劃等相適應,避免因額度過小造成無法實施。
(三)主管部門應適當提高資金使用集中度,建立“大干大支持、多干多支持、不干不支持”的資金分配導向。按項目法分配的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農林水、產業發展等方面的專項資金,主要采取競爭性評審、分片區分年度滾動安排等方式分配,并逐步擴大到其他領域。
第十九條?主管部門在專項資金預算額度確定后,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充分征求省級財政部門意見建議并達成一致后,由主管部門黨組(黨委)會議研究審定,并編入年初預算;需省政府確定的事項,由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聯合上報。
第二十條?執行中,主管部門需進一步細化分配的省級專項資金,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資金管理辦法中已明確分配標準的,或按照人數、面積等客觀因素據實測算分配和清算類資金外,其他資金按以下程序分配:
(一)200萬元及以下的,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審定后,省級財政部門下達資金指標;有明確規定,以及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報批的,按程序聯合報省政府審批。
(二)200萬元以上的,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審定后,按程序聯合報省政府審批。
第二十一條?中央下達的轉移支付,需省級再次確定具體實施項目或細化分配的,其項目篩選、分配方式、分配程序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調整調劑事項管理。
(一)嚴格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預算一經批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嚴禁超預算、無預算安排支出。
(二)主管部門不得隨意調劑專項資金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確需調劑的,按相關規定辦理。不得隨意調劑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用途,確需調劑時,200萬元及以下的,由主管部門報分管(聯系)副省長審批;200萬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門報分管(聯系)副省長、常務副省長審核后,報省長審批。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審核意見辦理調劑手續。調劑事項涉及中央轉移支付資金的,按財政部和國家相關部委規定辦理。
(三)執行中,部門確需增支的事項,嚴格按照省政府加強部門預算執行管理的相關要求和程序審批。
第二十三條?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財政結轉結余資金管理規定,不符合規定的資金不予結轉。省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清理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效減少財政資金閑置沉淀。
第五章?績效監督及調整退出
第二十四條?省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深入推進預算和績效管理一體化,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增強預算安排的可行性和財政運行可持續性。
第二十五條?所有專項資金應當科學設定符合項目特點、指向明確、合理可行、細化量化的績效目標,并作為項目入庫、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績效目標與預算同步申報、批復、下達,預算執行中涉及調劑事項的,應當一并調整績效目標。
第二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雙監控,對偏離績效目標的及時糾偏,發現問題的及時整改。
第二十七條?主管部門應當按期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并將自評報告報送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對主管部門自評結果進行抽查復核。
省級財政部門選擇覆蓋面廣、資金量大、實施周期長、社會關注度高的專項資金實施財政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八條?省級財政部門、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完善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制度,履行財會監督職責,加強日常監管和重點監管,依法糾正違反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確保財政資金規范、安全、有效。
第二十九條?省級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公開”的原則,主動將除涉密信息外的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管理辦法、分配結果和績效信息等向社會公開,并逐步擴大公開范圍,細化公開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省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及監督檢查結果的應用。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作為預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參考和依據。
第三十二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主管部門不定期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估。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專項,應當予以調減、調整或歸并:
(一)專項資金設立依據發生變動的;
(二)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進度持續偏低、連續結轉的;
(三)偏離績效目標、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或全省工作重點的;
(四)專項資金支出結構不合理、管理不規范,對財會、審計、巡視等監督檢查反映問題整改不到位的。
第三十三條?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專項,應當予以退出:
(一)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中央、省級有關規定的;
(二)設立依據過期、失效、政策調整,或沒有必要繼續實施的;
(三)工作任務完成或總體績效目標已經實現的;
(四)造成財政資金重大損失浪費的;
(五)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六)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下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來源:甘肅省人民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