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企業事業單位民兵預備役人員集中訓練活動經費統籌管理辦法
唐山市企業事業單位民兵預備役人員集中訓練活動經費統籌管理辦法
(1998年5月8日唐政發【1998】18號公布,自1998年5月8日起施行 )
唐山市企業事業單位民兵預備役人員集中訓練活動經費統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民兵、預備役人員訓練和重大活動所需經費,緩解大中型企業和事業單位民兵、預備役人員集中訓練活動經費負擔偏重的不合理現象,根據《河北省民兵預備役工作條例》和《河北省企業事業單位民兵預備役人員集中訓練活動經費統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集體企業(不含鄉鎮企業)、三資企業、城鎮個體私營企業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民兵、預備役人員以軍分區和縣(市)、區人武部及軍分區直屬武裝部為單位集中訓練和舉行重大活動,所需經費本著“依據任務、平衡負擔”的原則,在企業事業單位提取的民兵、預備役工作經費中統籌。企業單位在企業管理費或商品流通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支出”項目列支。具體標準為:(一)建有民兵、預備役組織,當年有訓練任務的,企業單位按職工年工資總額的0.6‰,事業單位按職工年工資總額的0.4‰的標準統籌;(二)建有民兵、預備役組織,當年沒有訓練任務的,企業單位按職工年工資總額O.8‰,事業單位按職工年工資總額的0.6‰的標準統籌;(三)未建民兵、預備役組織的,企業單位按職工年工資總額的1‰,事業單位按職工年工資總額的0.8‰的標準統籌。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本單位提出申請,經軍分區司令部和市財政局(中央、省駐唐山市企業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駐唐山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核準后,由所在地區的人武部將其訓練任務和組建民兵組織的情況提供給征收部門,可酌情減收或者免除當年集中訓練活動統籌費:(一)超出正常訓練任務,數量較大的;(二)當年職工工資水平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三)因不可抗拒因素給企業事業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四)經省軍區司令部和省財政廳批準減免的。有重武器保管任務的單位可減交職工年工資總額0.2‰的統籌費,但應將減交的這部分統籌費用于武器的安全和技術管理。
第五條 市屬(含)以上事業單位民兵集中訓練活動經費的統籌,由市收費管理局負責征收;市屬(含)以上企業單位民兵集中訓練活動經費的統籌,由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市屬(不含)以下事業單位民兵集中訓練活動經費的統籌,由所在縣(市)、區、場的收費管理局負責征收;市屬(不含)以下企業單位民兵訓練活動經費由所在縣(市)、區、場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負責征收的部門可從統籌的集中訓練活動經費中提取5%的代征手續費,主要用于加強民兵集中訓練活動經費征收管理,獎勵先進征收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收取集中訓練經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票據從市收費管理局領取。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兵預備役人員集中訓練活動經費,應于當年10月底前一次性征收,12月底前籌集完畢,翌年1月底前繳入財政專戶。
第八條 集中訓練活動經費按照預算外資金管理,執行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各項規定。征收單位要按規定將征收的訓練活動經費及時足額繳入本級財政專戶。為保障市統一組織的民兵集中訓練演練和舉行重大活動所需經費,各縣(市)、區、場財政部門要將當年實際繳入本級財政專戶的集中訓練活動經費總額的8%上繳市集中訓練活動經費專戶,由軍分區掌管使用。市本級征收的集中訓練活動經費,原則上85%返還繳費企事業單位所在區財政專戶,開灤礦務局、唐山鋼鐵(集團)公司和唐山三友堿業(集團)公司也按上述比例返還給企業,由本級人武部掌管使用;其余15%由軍分區掌管使用。軍分區司令部和縣(市)、區人武部及軍分區直屬武裝部應根據訓練任務和舉行重大軍事活動情況,編制經費使用計劃,經主要領導審批后使用,并主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 集中訓練活動經費主要用于軍分區和縣(市)、區人武部及軍分區直屬武裝部組織的民兵、預備役人員軍事訓練和重大軍事活動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教器材購置費、訓練服裝費、訓練獎勵費、訓練基地建設維修費等項訓練保障開支,不得挪作他用。軍分區司令部和各縣(市)、區人武及軍分區直屬人武部要加強對集中訓練活動經費的管理,嚴格執行財務管理的有關制度和規定。
第十條 根據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軍區司令部《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民兵預備役人員集中訓練活動經費統籌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中央、省駐唐山市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繳納民兵預備役人員集中訓練活動統籌費。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不按時、未足額交納和拒不交納的,以及截留、挪用民兵集中訓練活動經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民兵工作條例》和《河北省民兵、預備役工作條例》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軍分區司令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