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級機關干部教育培訓經費開支管理規定(浙江省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浙江省省級機關干部教育培訓經費開支管理規定(浙江省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浙江省省級機關干部教育培訓經費開支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機關干部教育培訓經費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等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省級機關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單位干部教育培訓應堅持以理想信念、黨性修養、政治理論、政策法規、道德品行教育培訓為重點,并注重業務知識、科學人文素養等方面教育培訓,全面提高干部素質和能力。
第四條 單位干部教育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培訓計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增強培訓內容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干部教育培訓質量。
第五條 單位應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訓計劃編制和審批制度。按干部教育培訓目的、內容、形式、時間、地點、人數、所需經費等編制年度培訓計劃,報單位領導集體決策批準后施行。年度計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任務需要確需臨時增加教育培訓項目的,需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六條 單位要加強日常管理,從嚴控制本單位人員參加收費培訓,對確需參加的,由個人申報經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在單位內部公示。
第七條 干部教育培訓經費主要用于列支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或參加以下教育培訓活動: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集中輪訓;
(二)黨的基本理論、黨性教育和黨章黨紀黨規專題培訓;
(三)新錄(聘)用的初任培訓;
(四)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
(五)履職必需的崗位培訓;
(六)從事專項工作的專門業務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七)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
(八)其他教育培訓活動。
第八條 單位干部教育培訓經費實行年度經費限額控制,在單位機關干部全年工資總額(按住房公積金計提基數口徑)的2%以內限額使用。做到先有預算后有支出,列“日常公用經費——商品和服務支出——培訓費”科目。
第九條 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上述培訓活動(不包括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及標準按《浙江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規定》執行。
參加履職必需的收費培訓,由單位按從緊從嚴的原則進行審批。培訓相關費用開支不得超過承辦培訓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費標準限額,憑據報銷。報銷時需提供培訓審批單、培訓通知、培訓費用票據等,不得以包干方式領取培訓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公雜費。
第十條 嚴禁借干部教育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干部教育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收費的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嚴禁使用干部教育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干部教育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干部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干部教育培訓經費設立“小金庫”。
第十一條 單位應嚴格執行《中共浙江省委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關于轉發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中共中央組織部、教育部<關于嚴格規范領導干部參加社會化培訓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浙組〔2014〕32號)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干部教育培訓良好秩序。不得由財政經費和單位經費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社會化教育培訓費用。
第十二條 單位應在年度終了后對上一年度干部教育培訓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自查總結。省級財政、審計等部門不定期對單位干部教育培訓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及有關黨組織和領導人員的責任,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并自2018年1月1日起實行。
附件:干部個人參加教育培訓活動審批表(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