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文件能限定項目主管所學專業嗎?(采購主管部門)
關鍵詞
項目主管;專業;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案例回放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今年5月組織了物業服務項目公開招標。中標結果公告后,F供應商向該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因對質疑答復不滿意,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F供應商的投訴事由為: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中將工程主管的專業類別限定為土木工程或機電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投訴人要求不得限定工程設備主管的所學專業。
財政部門審查投訴事項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第94號令)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投訴人投訴事項成立,責令采購人修改采購文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問題引出
采購文件能限定項目主管所學專業嗎?
專家點評
有不少人認為,項目主管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其統籌能力和專業水準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項目的成敗,因此要求項目主管所學專業與項目實施有關,可以避免外行領導內行,讓專業的人干專業的事。基于此,有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中對項目主管所學專業進行限制。殊不知,這種做法會引發質疑投訴。
眾所周知,大學所學專業對很多人的職業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的專業直接與特定職業相關,如醫學、法律、工程等專業要求學生掌握特定的知識和技能,便于畢業后能夠勝任相應的工作。專業背景也經常成為求職的加分項。
但是,大學或研究生期間的專業背景不應該成為證明一個人專業能力的全部,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采購文件時不應當限定項目主管、項目人員所學專業,而應當更多地考慮這些履約人員的專業能力,比如是否取得了國家要求的相應資格證書或是代表能力的職稱等。
有的采購項目對工作人員有準入類職業資格要求的,應當要求履約人員獲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例如,物業采購中,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的,就應當要求履約人員獲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浴場救護服務應當要求救生員獲得游泳救生員證;法律服務采購應當要求人員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等。
采購人、代理機構設置履約人員資格要求和評審因素時,應當對照《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避免用錯準入類證書和水平評價類證書。根據該目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共有72項。其中,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共計59項(準入類33項,水平評價類26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共計13項(準入類13項,水平評價類3項。注:其中有些類別的職業資格還有細分,例如,航空運輸服務人員的職業資格中,民航乘務員的資格類別為準入類、機場運行指揮員職業資格類別為水平評價類)。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目錄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目錄之內除準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鉤。
因此,采購文件不應限定項目主管的所學專業,如果有的項目對工作人員有準入類職業資格要求的,可以要求履約人員獲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法規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
……國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實行清單式管理,目錄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目錄之內除準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鉤……
(本文來自9月4日《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