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上下左右聯動 加強城市社區黨建(推動上下左右聯動 加強城市社區黨建工作)
案例: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堅持大抓基層的鮮明導向,抓黨建促鄉村振興,加強城市社區黨建工作,推進以黨建引領基層治理。加強城市社區黨建,如何為街道社區黨組織強體賦能,解決街道社區黨組織“小馬拉大車”的困境,使他們有更多的資源和能力引領基層治理,是亟待破解的時代課題。近年來,北京創設“街鄉吹哨、部門報到”機制,南京等地推行街道“大工委”社區“大黨委”制度,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實施社區“契約化”共建,從不同角度探索破解街道社區黨組織責大權小、資源不足等問題,有力提升了以城市基層黨建引領基層治理的整體效能。
評析
堅持上下聯動,為街道社區黨組織增權賦能
街道社區黨組織是黨在城市工作的基礎。隨著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城市管理中心的下移,街道社區黨組織承擔的各項任務越來越重,而它們面臨的責大權小、權責不對等的問題也日益凸顯。要真正使街道社區黨組織在基層治理中發揮領導作用,必須堅持重心下移、權力下放、資源下沉。實踐中有兩個思路值得關注。一種思路是向街道社區黨組織賦權,使街道社區具有一定的統籌協調能力。讓街道對上級派駐轄區的職能部門具有一定的指揮調度能力,對本轄區的公共事務具有綜合管理權。還要重視發揮社區黨組織對社區內有關重要事項的決定、資金使用等的主導作用,保證社區黨組織有一定的組織引領能力。比如,北京市在推進“街鄉吹哨、部門報到”中,重點落實街鄉對轄區需多部門協同解決的綜合性事項的協調權和督辦權、對有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負責人任免調整獎懲的建議權,有效確保了街道的統籌協調權。另一種思路是在區、街道、社區等各級黨組織之間“分權”。科學界定區、街道、社區黨組織的權責邊界,應該由上級黨組織解決的問題,決不推給街道社區,做到各負其責、協同用力。紹興市越城區在實施社區共建“契約化”機制過程中,建立區、街道、社區、小區四級黨建聯席會議制度。按照分工,區委重點推動解決黨建引領基層治理重大問題;街道黨工委重點協商解決老舊小區改造、無廢城市建設、住宅小區電梯加裝等難事實事;社區黨組織重點協調解決環境衛生、垃圾分類、設施維護、為民便民和公共安全等具體問題;小區黨組織牽頭協調業委會、物業服務企業、駐社區單位、結對單位之間的關系,破解小區治理難題。四級黨組織之間各司其職,讓過去社區黨組織抓不動抓不好的難題在上下聯動中得到破解。
堅持條塊用力,增強城市基層黨建的整體效應
從基層治理主體看,既有街道社區,又有機關企事業單位,還有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它們關系互不隸屬、層級高低不同、領域多元多樣。從基層管理體制來看,既有條條管理,又有塊塊管理,在同一區域,各抓各的,塊塊管不了條條,條條融不進塊塊,基層治理資源看似豐富,但又分散在各處,難以統籌利用。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堅持系統觀念,通過組織形式創新、工作機制創新等方式,打破層級觀念、行政壁壘、隸屬限制,推動街道社區黨建與單位黨建、行業黨建互聯互動,形成整體效應 。比如,在組織形式創新上,案例中提到的南京街道實行的“大工委”、社區“大黨委”制度,吸收駐區單位黨組織負責人擔任兼職委員,形成駐區單位定期與街道社區黨組織溝通會商機制,共同解決基層治理問題。在工作機制創新上,紹興市越城區實施社區“契約化”共建機制,把社區黨組織與駐區單位的共建共治共享分解為“五步工作法”,以“契約”確保共建共治常態化、規范化運行。第一步是“談約”,即社區黨組織通過走訪住區單位,掌握單位基本情況,了解簽約意愿,雙方根據各自優勢列出服務項目“菜單”,商定契約內容和服務項目。第二步是“簽約”,即社區黨組織牽頭召開社區黨建共建議事協商會議,與各成員單位簽訂共建契約,制訂年度共建計劃。第三步是“亮約”,即將共建契約和共建計劃在社區黨務公開欄內進行公示,接受居民監督。第四步是“履約”,即按照共建契約和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社區黨建共建活動。第五步是“評約”,即履約期滿后,召開社區黨建共建議事協商會議,交流評價最終履約情況,考察履約結果,并征求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以上案例告訴我們,要加強城市社區黨建,必須樹立“大黨建”理念,善于通過組織設置形式創新、機制創新、工作方法創新,打破行政壁壘、隸屬限制、層級觀念,形成城市基層黨建的整體效應。
堅持協商互動,推動各領域共建資源共享、互利共贏
推動街道社區黨組織強體賦能,既要靠行政推動帶來的權力下放和資源下沉,也要靠基于協商互動形成的資源共享、互利共贏。如果把共建搞成攤派任務式的“拉郎配”,或者一方只能奉獻而不能分享共建成果,那么這樣的共建就很難持久開展。這就要求,開展社區黨建與其他領域黨建的共建,要更加注重采取協商互動的方式,善于尋找和發現共建雙方的價值連接點,通過共建實現資源上的互通有無、工作上的相互促進,使共建獲得更持久的動力。在越城區的社區“契約化”共建中,“談約”的過程就是雙方相互了解需求、尋找合作契合點、達成共建共識的過程。街道社區黨組織“談約”的對象,既可能是駐區的機關、學校、醫院、國有企業,也可能是民營企業、社會組織。不管是哪一類對象,都是基于雙方的意愿,采取平等協商的方式進行。一份簽訂的“契約”顯示,轄區的一個公益美術館愿意協助社區開辦老年人書法培訓班,社區則牽線促成這個美術館成為附近一個小學開展研學游的點位。這樣的“契約”讓“簽約”雙方都感到滿意,受益的則是社區群眾。可見,要實現共建共治,一定要有共享共贏的理念,注重協商溝通,形成良性互動,只有這樣才能行得穩、走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