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加快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 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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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星售電網訊:北極星售電網獲悉,國家發改委、能源局日前印發《關于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通知中稱,加快推進交易機構股份制改造,針對當前交易機構全部采用公司制形式的實際情況,按照“多元制衡”原則依法依規加快推進交易機構股份制改造。股東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可來自不同行業和領域,其中,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 50%。2020 年上半年,北京、廣州 2 家區域性交易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交易機構中電網企業持股比例全部降至 80%以下,2020年底前電網企業持股比例降至 50%以下。
詳情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改體改〔2020〕2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經信廳、工信廳、經信局、工信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關于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已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傳批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20年2月18日
關于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
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是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對構建主體多元、競爭有序的電力交易格局,形成適應市場要求的電價機制具有重要意義。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精神,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堅持安全可靠和市場化改革原則,立足電力工業客觀情況,循序漸進、分步實施,尊重規律、科學監管,加快推進電力交易機構(以下簡稱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進一步完善公開透明的電力市場交易平臺,加快推進建立市場化電價形成機制,建立電力運行風險防控機制,為逐步實現經營性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全面放開創造條件。
2020 年底前,區域性交易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交易機構的股權結構進一步優化、交易規則有效銜接,與調度機構職能劃分清晰、業務配合有序。2022 年底前,各地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規范完善市場框架、交易規則、交易品種等,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的交易機構相互融合,適應區域經濟一體化要求的電力市場初步形成。2025 年底前,基本建成主體規范、功能完備、品種齊全、高效協同、全國統一的電力交易組織體系。
二、進一步厘清交易機構、市場管理委員會和調度機構的職能定位
交易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政府批準的章程和規則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規范電力交易服務的專業機構。交易機構主要負責電力交易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組織中長期市場交易,提供結算依據和服務;負責市場主體注冊和管理,匯總電力交易合同,披露和發布市場信息等;配合調度機構組織現貨交易。結合區域性電力市場建設,鼓勵各交易機構開展股權業務融合,完善跨省跨區市場交易機制,允許市場主體自由選擇交易機構,推動全國范圍內市場融合發展,加快統一電力市場建設,促進電力資源在更大范圍優化配置。
市場管理委員會由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交易機構、第三方機構等各方面代表組成,是獨立于交易機構的議事協調機制。市場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研究討論各類交易規則,協調電力市場相關事項,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和糾正交易機構不規范行為;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流程和表決機制,確保議事程序公開透明、公平合理,切實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每個交易機構須有對應的市場管理委員會,區域性交易機構對應的市場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提名,省(自治區、直轄
市)交易機構對應的市場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所在地區政府有關部門提名,由各自市場管理委員會投票表決。根據實際需要合理確定主任委員任期,同一主任委員不得連 任超過兩屆任期。
調度機構是電網經營企業和供電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電網運行的指揮中心,其根本職責是依法行使生產指揮權,對電網運行進行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負責電力電量平衡、發電生產組織、電力系統安全運行、電網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依法依規落實電力市場交易結果,保障電網安全、穩定和優質、經濟運行。電網調度工作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依靠科技進步和提高人員素質,認真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電網運行管理的新情況,不斷完善電網調度管理的措施,保證電網整體最佳效益的實現。
三、完善電力交易規則制定程序
制定交易規則應當公開、公平、公正,符合市場化原則和電力商品技術特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財政部會同區域性交易機構、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等方面制定電力交易基本規則和跨省區交易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交易細則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組織交易機構在基本規則框架下起草,并由相應的市場管理委員會進行初步審議,經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部門審定后執行。交易規則和細則批準實施后,交易機構無權變更;需要修訂的,提請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后,報原審定機構和部門批準。交易機構可結合業務實際情況提出完善電力交易規則和細則的建議。
四、加快推進交易機構股份制改造
針對當前交易機構全部采用公司制形式的實際情況,按照“多元制衡”原則依法依規加快推進交易機構股份制改造。股東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可來自不同行業和領域,其中,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 50%。2020 年上半年,北京、廣州 2 家區域性交易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交易機構中電網企業持股比例全部降至 80%以下,2020 年底前電網企業持股比例降至 50%以下。在股份制改造過程中,交易機構應依法依規修訂完善公司章程,規范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形成權責分明、相互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靈活高效的經營管理機制,實現作為獨立法人和市場主體自主經營。交易機構要健全黨建工作體系,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推動黨建與業務有機融合,為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提供堅強政治保證。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分別制定北京、廣州 2 家區域性交易機構股份制改造實施方案。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指導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組織省級電力(電網)公司制定本地交易機構股份制改造方案。
五、規范交易機構的人員、資產和財務管理
交易機構的董事會成員由各股東單位推薦,不得同時兼任市場管理委員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可由股東單位推薦、董事會聘任,也可由董事會市場化選聘;自 2020 年起,交易機構新進普通工作人員一律市場化選聘。建立各交易機構間的人員交流機制,確保人員能進能出、能上能下,暢通員工的職業發展通道。根據行業實際情況,建立科學合理、具備競爭力的薪酬分配機制,保障交易機構從業人員的專業能力。
交易機構應以當前辦公場所及物資設備為基礎,綜合考慮發展需求,采取劃轉、借用、租賃等方式明晰資產管理關系。對擬劃轉至交易機構的資產,按程序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后完成移交;
對交易機構擬借用、租賃的資產,依法履行相關手續,明確責任主體后完成使用權轉移。現階段,經市場管理委員會同意后,交易機構可與電網企業共享信息系統、交易系統等資產。
交易機構應堅持非營利性定位,根據員工薪酬、日常辦公、項目建設等實際需要,合理編制經費預算。與電網企業共用資產的交易機構原則上不向市場主體收取費用,所需費用計入輸配電環節成本并單列,由電網企業通過專項費用支付。具備條件的交易機構經市場管理委員會同意,也可向市場主體合理收費,經費收支情況應向市場主體公開。
六、共同做好電力市場交易組織實施
交易機構、調度機構負責電力市場運行組織,及時發布市場信息,組織市場交易,根據交易結果制定交易計劃。交易機構與調度機構要密切配合,充分考慮電力網架結構、安全供電標準、調度運行體系等實際情況,基于安全約束條件組織電力交易,切實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調度機構要嚴格按照交易規則開展包括日前、日內、實時電量交易及輔助服務在內的現貨交易出清和執行,并將出清和執行結果提供交易機構。電力網架結構、技術支持系統、交易機構專業能力等條件較為成熟的地區,適時探索由交易機構組織開展日前交易。
市場交易如可能引發安全風險,調度機構必須按照“安全第一”原則進行調度。當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或電力供應出現較大缺口等特殊情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依法依規暫停市場交易,組織實施有序用電。
七、健全信息共享和安全保障機制
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在各自經營范圍內統一交易系統平臺,統一建設災備系統,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北京、廣州等區域性交易機構負責系統平臺維護管理和相關數據匯總。健全交易機構和調度機構信息交換機制,調度機構按照交易規則要求,向交易機構準確及時提供市場交易需要的可公開數據。建立健全交易機構信息安全保障機制,根據交易機構內設部門職能設置信息管理權限,控制關鍵信息知悉范圍,定期開展信息安全薄弱環節排查,制定信息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做好事前主動防御,確保電力運行信息安全可控。建立電力交易從業人員回避和保密管理制度,避免泄露重要信息。
八、加強專業化監管體系建設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對交易機構的專業化監管制度,發展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形成政府監管與外部監督密切配合的綜合
監管體系。交易機構應有針對性地制定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在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加快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加強電力交易履約監管,對嚴重違法失信的市場主體記入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公開違法失信行為,并采取警告或
限制交易等措施實施聯合懲戒;對拒不整改或信用評價為不適合參與交易的市場主體,可取消市場交易資格,強制退出電力市場。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推進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工作,進一步優化市場監管方式,確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干預市場主體的合法交易行為,切實維護電力交易市場安全健康發展。各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部門會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照實施意見精神,制定本地區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實施方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同意后組織實施。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等市場主體要積極配合,妥善處理資產重組、股權變更、人員勞動
關系變動等重大問題,確保交易機構正常穩定運行,科學制定風險防控預案,有效防范電力供應安全風險,相關情況及時按程序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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